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真实报道不应作为诽谤证据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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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真实报道不应作为诽谤证据

2010年08月12日 08:41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8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新闻出版体制改革、保护记者权益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出版单位也要优胜劣汰

  记者:新闻出版体制改革今年年底就要告一段落,将有500多家出版单位变成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在正常的市场竞争中,有些出版社肯定会做得比较好,越做越强,有些出版社很可能资不抵债。那么,允不允许出版社破产?做得不好的出版社有没有可能被兼并或重组?

  柳斌杰:出版行业和其他产业一样,一旦进入市场,必然存在生存竞争、优胜劣汰。对于那些经营不善、两个效益较差的企业,不是政府让它退出,而是市场让它退出。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开始实行经营性出版社评估制度,把出版社分成四个等级,对最后一个等级的出版社予以淘汰。

  淘汰不合格出版单位有几种方式。一是交给大型出版集团公司托管。托管期间再评估这个出版社有无生存价值,没有生存价值的就注销。二是对于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出版社,可以自行申请退出。另外,对于有一定市场需求和专业特色的出版社,可以通过国家或者社会注入资本,让它从困境中走出来。总之要适应市场,有进有退,有生有死,这才合乎事物发展规律。

  在报刊改革方面,我们也一直在进行试点,现在进展非常顺利。上半年,我们已经基本制定了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方案,并对全国9000多种非时政类报刊做了摸底、排队、分类,并提出改革的方案,下一步就会执行。目前,全国已有1069家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登记或转制为企业法人。49家报业集团全部完成了“两分开”,以发行、印刷、广告为主组建报业集团公司,大大提升了发行和经营能力。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

  外向型出版单位将向非公有开放

  记者:新闻出版业“十二五”规划编制思路里提到,国家将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政策允许的出版环节。现在非公有文化工作室发展比较快,出了不少好书。体制改革结束之后总署对非公有文化工作室有什么政策上的考虑和安排?

  柳斌杰:鼓励非公有资本发展文化产业是中央的政策。目前,发行、印刷方面民营、外资比重很大,数字出版民营也比较活跃,非公有文化工作室策划能力也不断增强,成为图书策划的重要力量。

  对于非公有文化工作室,我们支持其在出版领域里发展,鼓励其同国有出版单位“合作、合营、对接”,也就是说要打通非公有资本参与出版的通道。目前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与出版集团进行资本合作。已有相当多的非公有文化工作室加入到像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大型出版传媒集团中来。二是与国有出版单位进行项目合作,共同策划出版一些重点图书或者畅销图书。三是进行国际出版项目的合作。我们要进一步开放,凡是生产面向国际的出版产品的出版单位,私人也可以出版。就像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领域一样,对外向型企业就放开。如今,非公有文化工作室中有一大批是海归人士创办的,从业人员素质较高,与国外出版界联系紧密,有这方面的优势。政府应大力支持他们参与外向型出版物的生产。

  维护记者合法权益

  真实报道不应作为诽谤证据

  记者:最近一段时间维护记者权益这件事是备受关注的热点。作为新闻出版业的主管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对此有何看法?下一步会不会加大政策力度保护记者的合法权益?

  柳斌杰:这也是国内外关注的问题。我们认为,舆论监督是社会文明进步不可少的力量,一定要维护记者合法采访的权益,否则,社会正义就无法维护。只要记者实事求是地报道,任何时候都不能作为诽谤、诬陷的证据。我几年前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就讲过,如果记者反映的是真实情况,就应该受到保护。因为记者只能进行采访和报道,他不是法官,无法核实和判断事实证据。所以对记者正当的采访要求要予以保护。

  有些单位对记者做出不适当的处理,我们是一直干预的。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如何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在已出台的法规规定基础上,尽快出台关于规范新闻采访秩序的意见,包括规范采访活动中相关联的党政部门、新闻单位、新闻记者、新闻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规范媒体自身行为等。

  中央多次强调要善用媒体、善待媒体,政府部门要旗帜鲜明地尊重记者的合法权益。新闻出版总署态度向来非常明确,即支持记者和新闻单位维护正当权益,保护记者不受人身侵害。对于侵害记者合法权益,甚至采取非法手段阻止记者正常采访活动的行为,将坚决制止,坚决谴责。(记者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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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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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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