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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人民调解制度不该褪色

2010年08月31日 09:23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据新华社报道,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它在总结我国民间调解经验的基础上,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调解组织形式和调解员选任,调解的程序、效力等问题作出规定,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并列的大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国际上享有“东方之花”的盛誉,也被看作是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第一道防线”。

  近年来,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共建有人民调解组织82.3万多个,人民调解员490多万人。2009年,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767万多件,调解成功率为97.2%。但另有数据显示,人民调解的受案数近年来呈逐年下降趋势。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在法治观念、权利意识不断被强调和提倡的现实语境下,人们更加倾向于用司法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民间纠纷的主体、形态、诉求都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很多纠纷已不是简单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便能化解的,等等。

  但相比司法途径和行政手段,人民调解制度有着突出的优势,即它不收取任何费用、没有繁琐的程序,处理纠纷更加及时、便捷和高效。更何况,把所有矛盾、纠纷都交给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去处理不现实也不科学。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个健康、稳定、和谐的社会应该是自发秩序与人为秩序的有机结合,是自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而人民调解制度,恰恰是社会主体自治能力的反映,有助于促进共同道德规范和社会凝聚力的形成。此次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将对人民调解制度的规范由过去的法规上升到现在的法律层面,也印证了其存在的必要性。人们有理由相信,法律的明确规定将为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组织应对当下现实挑战与机遇,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不少地方已经与时俱进地推行了相关改革和创新。比如,青岛、宁波等地引入人民调解制度处理交通事故,兰州建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四川正在推行将人民调解制度引入劳动争议处理等。在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的相互配合、作用下,人民调解制度将会发挥更大作用。

  人民调解制度要赢得更多公众信任,明确的法律授权与规范只是其中一个方面,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的调解水平、能力,进而提高他们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效率,是至关重要的另一方面。为此,将一些法律、医疗等专业人员引入人民调解组织,推行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甚至专职化也需提上日程。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民调解作为化解民间纠纷与矛盾的传统途径,不能更不该褪色,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代表着一种理念的变化——从对抗走向对话,从冲突走向协商,从胜负之争走向争取双赢。(本报评论员 林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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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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