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政府不能“旁观”急救车狮子大张口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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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政府不能“旁观”急救车狮子大张口

2010年09月02日 10:4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河南省南阳市一病重老人通过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救护车接诊到郑州治病,结果来回大约600公里的路程,被收了5000元“救护转运费”。市民认为救护车接诊收费太高,被郑州市物价局告知,该收费政府未定价,属“议价”范畴,但河南省发改委方面认为救护车跨区域接诊收费(不含院前急救)是“政府定价”,标准为“10公里以内20元,超过后每公里2元”(9月1日《大河报》)。

  老人病重,家属本来已够着急。现在还被强制支付了一笔天价车费,这无疑令无助的患者家属心里更加难受。面对老人等待急救的事实,孤立无助的患者家属除了接受天价救护车服务外,还能有其他选择吗?而本应承担救死扶伤职责的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竟然趁火打劫,狮子大开口。令人匪夷所思。

  对此,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解释说,救护车跨区转运属于“议价”范畴,具体该收多少,需要双方协商而定。然而,面对市民是否可以绕开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直接联系医院接诊的质询,该救援中心表示,郑州的医院救护车原则上不能出郑州,市民有需求,还应该通过他们联系,原因是“医疗资源有限,需要统一调配”。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垄断整个郑州的急救资源,外地患者想获得郑州的急救资源,独此一家,别无分店。本该具有公益色彩的紧急医疗救援中心以医疗资源紧张为由,狮子大开口,又拒绝患者家属还价,如此“议价”岂不是欲盖弥彰?

  就算救护车跨区转运属于“议价”范畴,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观点,市场化的产品应该成本透明,具有竞争性。由消费者在市场框架内与经营者充分博弈,然后形成价格。但是,由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垄断经营的急救服务不是普通商品,根本没有市场竞争,急救服务成本也极不透明,完全由经营者自说自话。不具有市场化特征的公益性急救服务由经营者自我定价,显然难言公平。

  虽然笔者不敢胡乱猜疑,救护车乱收费的背后是否隐藏着什么不能见人的事情?但是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摆出如此不能自圆其说的理由,实在是滑稽得没有一点技术含量。不但不能证明什么,而且其逐利本性暴露无遗。

  救护车付出多少劳动,收取多少酬金,本应该有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从经营者那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行为。双方都应该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基本原则。然而,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单方面确定救护车天价收费标准,而患者家属又没有选择,显然不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 

  而且据河南省发改委官员介绍,作为医疗服务收费的一种,救护车接诊收费由政府定价;救护车跨区域接诊收费(不含院前急救)是“政府定价”,标准为“10公里以内20元,超过后每公里2元”。按这个规定计算,600公里路程,救护车应收费1200元左右。加上救护车上的急救费用,收费满打满算也不应该超过2000元。而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的救护车竟收了5000元,这不是“打劫”,又是什么?更值得追问的是,除了已经被曝光的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以外,还有多少地方的急救车仍在做着趁火打劫的勾当呢?

  从本质上讲,公立医疗机构理应具有公益色彩,特别是急救行业属于带有天然垄断属性的公共服务行业,不能简单地以市场眼光衡量救护车的服务价格。既然媒体已经曝光,相关部门不能停留于表示“收费有点高”,而应该及时介入调查,认真核算救护车的运营成本,还患者家属一个公道。不能听任某些部门、某些人自说自话,对患者趁火打劫。而且,相关部门应该从中举一反三,完善急救管理制度,加强收费监管,提高乱收费的违规成本,避免急救车继续乱收费。叶祝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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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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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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