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报:生命经不起车轮碾轧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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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日报:生命经不起车轮碾轧

2010年09月14日 14:14 来源:重庆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张军兴

  江苏新沂市3岁半男童乐乐在小区内玩耍时,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撞倒他,车左后轮从乐乐上半身碾过,紧接着又反复3次碾轧,导致其惨死。据录像资料显示,司机下车确认孩子已经死亡后就离开了,既未打电话报警,也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新沂市交警大队相关领导说,因当事人之间无任何过节,因此伍某也就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目前,伍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拘。(9月13日 《扬子晚报》)

  通过影像资料,公众目睹了司机惨无人道的暴行,一个幼小的生命在车轮的4次碾轧下永远倒下,而司机却毫无人性地扬长而去。无疑,这是一场杀戮生命的悲剧!倘有人性者,观之过程,无不谴责暴行。最悲痛者莫过于死者家属,定满腔悲愤、日夜以泪洗面。当务之急,谴责暴行、以法治力量制裁凶手便是最好的“亡羊补牢”。若对此蔑视公民生命之暴行有法不依,那么不仅是对死者的莫大侮辱,更是对亿万生者的严重轻视。

  如果说,反复碾轧是对公民生命权利的极大伤害,那么新沂市交警大队领导的“解释”便有伤口撒盐的嫌疑。据警队领导的分析,宝马车反复碾轧男童致死,一种情况是因司机和男童亲友有很深的过节,故意为之;另外一种情况则是事发后伍某惊慌失措所致。因双方之间并无过节,于是乎,就判断司机伍某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这样的“权威解释”不知是源自警队领导对于法律的无知,还是出于对公民生命的蔑视?按照这种说法,社会上流传的“碾伤不如碾死”岂不被合法化了!

  现实中,人们常陷入交通事故中“碾伤不如碾死”的误区,因为伤者通常要求高额赔偿金,导致肇事司机无力赔偿,但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便免去了很多“赔偿烦恼”。其实,“碾伤不如碾死”论是十分荒谬的,将受害人碾死,不仅在经济赔偿上无法免责,并且在刑事责任上将遭受重罚。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通常是指肇事后遗弃伤者、驾车逃跑,伤者还有被社会力量救治的可能性,而案件中伍某的犯罪行为已经转化成了主观上的故意,涉嫌“故意杀人罪”。

  再从刑法判例的角度上进行分析。据2007年1月6日《燕赵都市报》报道,二次碾压致人死亡的河北司机马英豪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据新华社2006年4月19日的消息,浙江台州五次碾压老太太的司机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逮捕。从尊重公民生命权利的角度上,可以说,我国法院对肇事司机故意碾压致人死亡通常会予以重判。

  还有一个误区是,反复碾轧致人死亡后,可以“花钱减刑”。根据我国法律,“花钱减刑”只能适用于伤害、侮辱等轻微的伤害案件中。在轻微的伤害案件中,在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后,如果被告人进行了赔偿,法院可以适当减轻其刑罚,体现诉讼主体意志自治的精神,而在致人死亡等恶性案件中则不能采用“花钱减刑”。

  回到事件中,如果司机伍某在撞人后及时施救,或许被害人不会死亡;即使他撞人后逃逸,被害人也有获救的可能;然而,在知道连续碾轧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他却选择了致被害人于死地,最终导致了这起悲剧的发生。

  生命经不起车轮反复碾轧,如今死者驾鹤西去,生者又如何来告慰其亡故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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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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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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