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付煤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的政策,广西河池朝阳煤矿突击提拔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但根据安监总局对矿领导的描述,未包含“矿长助理”这一职务。(9月20日《新京报》)
今年七月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其中第5条提出“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随后8月份国家安监总局公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送审稿),对“领导下井”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并规定了监督惩罚措施。对“矿领导”的描述,就出自这个暂行规定。矿方让一些人以“矿长助理”的名义代替矿领导的下井责任,无疑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应付做法。如果监管者不闻不问,上述规定通知相当于废纸一张。
实际上,在监管执行乏力的环境下,这些规定本来就难以起到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作用。面对矿难危险和事后惩罚,趋利避害是人的理性选择。矿领导要么想方设法寻找替身和蒙混过关,要么就会用高昂成本来掩盖自己的违规行为——即便受到处罚,也总比死掉的好。说来说去,就其个人丝毫没有一同下井的动力可言;他有的只是经济利益驱动下的侥幸心理。
如果官员没有落实安全监管的足够意愿和行动,矿领导也没有平等心态和充分理由下井,那么矿工怎么办?领导惜命,矿工就不惜命么?与矿领导找“替身”让规定落空对应的,是矿工“不下井”权利的空置。《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矿井工作人员:有了解领导下井的知情权;无领导带班,有拒绝下井权;领导无故提前升井,也可以跟着出来。而这些权利,何曾真正赋予到了矿工的手上?他们有什么能力与渠道,真正行使权利来保命?8月3日黑龙江鸡西恒鑫源煤矿发生矿难,不就是“仅两名领导升井成功”吗?
所以,一个规定既不能约束矿方,也不能为矿工提供实在的保障,我们就不得不反思引入有效监管的路径和方式。而非一头栽进早就被证明是低效的循环中不知回头。在许多遏制矿难比较成功的国家里,工人总是参与到了攸关自身性命的生产安全巡视中来,他们最关心自身安全,却是最缺乏话语权的一方。美国《联邦煤矿健康与安全法》就直接授权给矿工,规定矿工有权要求政府派人调查安全问题。这其中工会自然是亟待加强的力量,然而从疲软繁冗的文件治理中走出来,赋权给当事人自己珍惜自己的生命,恐怕才是治本之策。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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