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后难作废引担忧 专家称相关政策正在制定——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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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丢后难作废引担忧 专家称相关政策正在制定

2010年09月28日 10:01 来源:文汇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自2004年3月29日起,我国正式为居民换发内藏非接触式IC卡智能芯片的第二代身份证,它的表面采用了防伪膜和印刷防伪技术,印上个人彩色照片,内置的芯片由数字防伪措施“保驾”,其中存有个人图像和信息,可用机器读取。

  身份证中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日前当媒体爆出“全国每年100万人丢身份证,无法作废成失主噩梦”,引起许多人担忧——身份证无法如银行卡一样在挂失后作废,不免会让不法分子得到可乘之机。

  记者采访发现,尽管无法证实“每年百万人丢失身份证”的消息,但身份证丢失后作废目前确是一道技术难题,保护身份证信息还有赖于公民个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以及相关法律对泄露责任方惩罚措施的完善。

  身份证遗失:一道难解的技术题

  一位在公安系统工作多年的朋友郁磊(化名)向记者证实,目前假如公民丢失了自己的身份证,从技术角度而言,还没有任何办法把已丢失的身份证转为“作废”状态。换句话说,丢失的身份证,依然具有代表社会公民身份的全部功能。一旦证件遭到不法分子利用,确实存在相当风险。

  “这些年来,公安部门一直在为尽量杜绝利用身份证犯罪作着努力。”郁磊说,此前的努力,主要是辨识假身份证,取得了一定成效。以上海为例,目前所有派出所都已配备身份证识别仪,可以简单快捷地识别真假。然而,如何应对通过各种途径流入不法分子手中的真证,却还无解。

  据了解,为尽量避免丢失身份证的公民受到不法行为牵连,目前在银行系统有个不成文的约定:只要丢失证件者拿出公安部门的报失单,那么在报失的时间之后,并非本人办理的一切服务行为及其连带后果,当事人可以不承担责任。但这只能被视作一种消极的防护手段。

  曾经有人提出从技术层面解决遗失身份证的非法利用问题。郁磊告诉记者,得到较多支持的一种意见是,当公民遗失身份证并补办时,对新办证件号码作出修改,“比如在尾号后加字母”,而且第一时间上网更新,以区别于遗失证件。不过,尽管这样做可起到区分新旧证件的效果,但随之而来的繁琐也显而易见:除了对当事人生活会造成很大影响之外,公安部门的工作量也会大大增加。

  更重要的是,在信息化手段尚未覆盖全国公安系统的现实条件下,即使修改了证件号码,有些边远地区也很可能无法及时获知,从而无法防止利用身份证犯罪。郁磊告诉记者,正因为此,我国公安部门近年来一直在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身份证复印件:应注明具体用途

  针对现状,有专家向记者透露,目前一套系统的身份证保护政策已在研究制定中。国内社会公共安全危机干预专家高锋说:“公民身份证信息的保护非常重要。”不过他同时强调,因丢失身份证而发生的“误伤”事件仍属偶然,“实际上还有因同名同姓、同性别,甚至长相有一点相像的人会被误会。”高锋认为,应该说目前丢失身份证的风险的确存在,但危害性尚不至于“非常严重”。

  媒体曾报道,南京某信用社营业部主任胡俊,通过盗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指使手下会计和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2000多万元。2008年,胡俊被判刑后,信用社为核销坏账,将那些被盗用身份的500位无辜公民告上法庭。

  如果遇到这样的事情,应当如何应对?法律界人士表示,只能积极应诉,设法证明自己不是涉案人。“如果你自己能证明不是涉案人,自然不用承担后果;如果起诉方没有相关证据表明你是涉案人,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可以推定你不是涉案人。”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彭音律师说。

  她建议,对于身份证丢失,可从两方面着手:“公民个人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比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要注明‘此复印件仅供购车用’,并且使写字位置无法遮盖;而更关键是加强立法。”经查询,目前在2009年版的刑法修正案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对此已有相关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袁祺 徐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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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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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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