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法治保障——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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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法治保障

2010年09月28日 13:12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在这场变革中,如何发挥法治的作用,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正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

  在27日至28日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政府法制专业委员会召开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法治保障”研讨会上,记者针对这一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

  要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记者: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为什么要突出强调法治保障的作用?

  郜风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多种手段或者途径加以推进。其中,积极推进制度创新,严格依法行政,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这是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说,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最关键、最根本的影响因素不是价格,也不是技术,而是法律制度,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过程。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表明,只有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实现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新突破,形成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制度安排,并确保其得到有效实施,才能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才能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将政策措施转化为法律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记者:当前,我国在发挥法治力量保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面取得了哪些经验?还存在什么问题?

  郜风涛: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效的政策措施,其中一些具有重大、长远作用的措施,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修改法律、国务院制定修改行政法规,转化为法律制度。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修改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等。各地区、各部门也陆续出台了一些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振兴、推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鼓励科技创新的规章和政策。这些法律制度和政策的有效实施,为引领、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一些影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还存在许多体制机制障碍,制度建设也不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需要,有关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有效实施机制还不健全,法治环境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因此,需要进一步探索怎样运用法律手段消除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体制机制障碍。

  传统行政管理理念和方式需创新

  记者: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一些经济、社会领域的问题逐渐凸显,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依法行政显得尤为重要。您认为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应该做出哪些调整?

  郜风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既是对各级政府工作的重大考验,也对传统行政管理理念和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时下,我国的行政管理方式还存在着诸多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相适应的问题,比如,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对微观经济干预过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比较薄弱;很多领域还习惯于简单运用行政审批、价格管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传统的管理方式;行政执法体制不完善、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一些领域的经济秩序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有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法律制度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能力不高;干部政绩考评体系不科学,片面追求GDP指标,等等。

  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第二应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大力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第三应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行政许可设定,减少行政审批,充分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管理方式;第四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消除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推诿扯皮和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现象,进一步规范执法,严格执法;第五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等等。

  一些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的立法还没有出台

  记者: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哪些新任务、新要求?

  郜风涛:当前,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相比,政府法制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的问题,比如,政府立法工作重点还不突出,一些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的立法还没有出台,一些已经出台的法律规定也不能准确体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规律,一些不符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还没有得到及时清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严重影响了中央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等等。

  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当前我们的政府立法工作要更加突出重点,及时把党和国家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增强政府立法的针对性。要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同时,还要加强法规清理工作,及时修改和废止不符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备案审查,坚决纠正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政策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矛盾和争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纠纷中的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要警惕以改革创新为名随意突破法律禁区

  记者: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是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重要职责。在这个过程中,怎样正确处理法制统一与因地制宜的关系?

  郜风涛:要正确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的关系,防止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也不得以本地区、本部门的特殊性为借口,而突破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当前,要特别警惕以改革创新为名,随意突破法律禁区、不严格依法行政等问题,一切有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制度创新,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以切实维护法律权威。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基础、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能搞一刀切。在强调法制统一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各地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地方在中央政策和法律框架内,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及时出台有利于本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在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中,也应当考虑地区的差异性,为地方灵活采取措施留有余地。(记者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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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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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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