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保密法解读:每个人身边都可能有“密战”——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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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保密法解读:每个人身边都可能有“密战”

2010年10月02日 10:4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编者按

  保守国家秘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的重要法律,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维护,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密法于今年4月29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新修订的保密法实施之际,国家保密局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就法律中一些社会关注的热点进行了解读。

  去年年底热播的电视剧《密战》中,滨阳市委秘书长佟一凡被境外情报组织策反;“老保密”的儿子沈小涵在网上应聘时被境外情报组织盯上;322所研究员吴伦在学术论文中泄露国家秘密;航天十九院库房管理员老张倒卖废旧元件被间谍利用……这些都源自于真实的泄密案例。

  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施行以来已有21年。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特别是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急需对这一法律进行修改完善。经过立法机关的努力,新修订的保密法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每个人身边都可能有“密战”

  说起保密,总有人不以为然,感觉距离自己很遥远。几年前,记者的一位在涉密部门工作的朋友行动“诡秘”,令我十分不解。比如他总是换手机号,工作时无论去哪里从不带手机。后来经他解释,我才知道,原来只要带着手机,就是不开机也能被人追踪到。从那时起,我才渐渐领略到现代科技手段的厉害,明白密战其实就在你我身边,稍不留神自己也会无意间成为泄密者。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正如《密战》中所表现的,现代高科技在窃密与反窃密斗争中广泛运用,如立体化的实时监控、网络跟踪监测、语音处理技术、手机窃听等,让人感受到现代窃密手段的无孔不入和无声无息,这就是保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国家秘密的存在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巨大变化,涉密载体由纸介质形式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泄密的渠道增多、风险加大、危害加重,急需对现代通信和互联网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二是保密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新的经济和社会组织进入涉密领域,涉密人员流动性增强、流向复杂,管理难度加大,需要对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三是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冲突,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解除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窃密、泄密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修订前的保密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原则,不能适应保密工作的需要。

  因此,经过较长时间的立法过程,今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保密法修订案。

  新修订的保密法有六大亮点

  此次保密法修订的总体要求是,充分总结吸收近年来保密工作理论和实践成果,借鉴国外保密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针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做到四个“着力”,即着力缩小国家秘密范围,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着力实现对国家秘密的统一严格管理,健全涉密载体、涉密人员、涉密活动等管理制度;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职能;着力强化法律责任,解决泄密案件查处难的问题。这次修订历时长、幅度大,对原法绝大多数条款都作了修改,新法共6章53条,增加了1章18条。

  这次修订的保密法有六大亮点值得重点关注。第一,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有了硬措施;第二,企事业单位保密管理有了新思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可能禁止民营企业、中介机构等“体制外力量”参与涉密活动、从事涉密业务。修订后的保密法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保密审查制度,对从事涉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依法管理;第三,涉外保密管理采取新举措。针对对外交往合作中涉密事项增多、外籍人员在国有企业担任高管等情况,建立涉密审批制度和协议制度;第四,涉密人员管理体现责任与权益相适应。修订后的保密法,既确立了涉密人员分类管理、上岗培训、出境管理和脱密期管理等制度,又确立了涉密人员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和相关的奖励制度,体现了对广大涉密人员的关心爱护;第五,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明显增强;第六,保密工作责任制得到强化。较为突出的,是对领导人员问责和对保密部门问责。新法规定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对发生重大泄密案件或定密不当的机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不依法处分违规者的机关、单位有关领导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保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也要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追责改“结果论”为“行为论”

  当前一些单位长期忽视保密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不少人认为只要自己是无意的,又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的泄密就没什么了不起。针对失泄密事件查处难问题,新修订的保密法改“结果论”为“行为论”,即“违规即问责”,规定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危害后果,只要发生法律列举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一,都将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还加大了处分监督力度,对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部门应当提出纠正建议。与修订前的保密法相比,新修订的保密法着力强化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可以看出,立法者希望通过更加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规定来阻止泄密行为的发生。

  新修订的保密法对国家秘密流转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了相对明确的法律责任。同时,新法明确了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些违规行为是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国家秘密安全遭受严重威胁的最常见、最典型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后果,只要发生所列举的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都应依法追究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链接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记者于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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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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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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