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11年起施行——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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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11年起施行

2010年10月06日 18:33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日前,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对比4个月前一审时的草案,记者发现,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相关规定有了不小的变化——管理更严、规定更细、措施更硬。

  “多次立法调研均发现,网络问题已成为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主要因素之一。各界强烈要求,净化网络环境。”参与立法工作的团省委权益部部长、预防青少年犯罪办公室副主任景绚曾说,在第一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中,条例就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内不得设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信息、声讯、手机、移动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要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等。

  但出人意料的是,初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提出,对此问题仍要严加管理和加大处罚。和六中委员的话令人印象深刻——“说到底,未成年人的问题实际上根子在成年人,成年人不良行为对信息网络的影响就是其中之一,所以要严管互联网。”王洪富、钟乔光等委员建议,“加强对网吧的严格审批和管理”、“经营性互联网网吧、娱乐场所,如果放纵未成年人进入,要取消其营业资格”。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在草案初审后明确指示:一定要重视这个问题,充分吸收委员们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和文化部最新的有关规定,对草案相关部分进行了较大修改。

  修订后的《条例》增加规定: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上述场所应当在入口等位置设置明显的禁入或者限入警示标志,并要求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在难以判明顾客是否成年时,可要求其出示证明真实年龄的证件;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聘请的监督员,可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进行监督。

  “网吧”违规怎么办?条例草案设立了更强硬的处罚力度:一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次接纳3名以上未成年人或者一年内两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记者 刘晓颖 实习记者 瞿姝宁(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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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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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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