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交通违法“实名曝光”要公平有节制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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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交通违法“实名曝光”要公平有节制

2010年10月11日 13:11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10月9日,江苏宿迁媒体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曝光,不仅有违法人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而且配上当事人违法行为照片。根据方案,该市将对行人、非机动车走快车道、闯红灯等八类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10月10日《扬子晚报》)

  交通违法,事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每一个人是否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仅体现出个人的法律和公德意识,更是判断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晴雨表”。因此,采用包括实名曝光在内的惩处手段,是可以理解的。实际上,对交通违章者进行实名曝光,国外早有先例,比如澳大利亚对醉酒驾驶员在报纸上“酒醉与入狱”的大标题下公告;波兰也对交通违章者在全国大报的指定版面上曝光。

  但是,这些实名曝光与宿迁的举措相比,却有着很大的不同。首先,西方国家的交通违章实名曝光,主要针对司机,而不是行人。在汽车时代行人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因此要坚持“保障行人路权优先”的原则,比如美国有13个州的法律中规定:行人的路权总是高于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总是有优先路权,而不管行人是否违反交通规则。因此,机动车驾驶人的违章行为应是实名曝光的重点。

  其次,实名曝光要有节有度。即便是对司机曝光,一般也限于姓名、年龄、近照、所驾驶汽车的型号和牌照、违章地点、违章行为、处罚情况等内容,他的家庭地址、工作单位、政治面貌等被视为个人隐私,是不曝光的。而宿迁居然连家庭住址也公开,这就过份了。不要说是违章的普通人,即使是公众人物,只要当事人本人不希望公开,包括媒体在内都不能公开。如果随意公开,就可能致使当事人和家人遭受无法预期的、不合理的干扰。

  第三,实名曝光只是附加处罚,对交通违法的处罚须完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如果把媒体曝光作为一种“惩戒”手段,既不合法,也显然本末倒置。

  必须说,实名曝光如果使用不当,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有节有度,不仅难以达到“震慑”和“警示”的目的,而且会严重伤害执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并激起民众的反感。如何不越过权力边界,不对他人造成非法伤害,是类似政策出台时必须考虑和避免的问题。郭文婧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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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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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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