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严防打黑扩大化 需责任机制跟进——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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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严防打黑扩大化 需责任机制跟进

2010年10月17日 11:32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只有当程序性制裁与程序性违法如影随形时,想要“黑打”的官员才会有所敬畏。

  继年初“两高”与公安部联合下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之后,最高法院又于日前下发了一份题为《关于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的司法文件。这两份文件的剑锋所指,均为“防止打黑成‘黑打’”。如“纪要”格外强调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而“意见”则措辞强烈地禁止在案件定性问题上人为“拔高”或“降格”。

  从司法治理的现实来观察,当一个问题不得不借助于反复发文强调来推动解决,这个问题可能是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严防打黑成“黑打”的现实背景,便是有些地方在打黑除恶过程中,不重证据、不守程序,或不严格依法办案,导致社会争议极大。“打黑除恶”乃上承法意下应民声的正义之举。强调依法打黑,严防人为“拔高”或“降格”,并不是与“打黑”唱反调,而恰恰是为了保障打黑除恶的顺利进行,并捍卫依法打黑的法治成果。

  毫无疑问,依法打黑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但我们又不得不看到,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有决定性意义的,往往并不是司法行为的平均法治程度,而是司法这只木桶中最短的那块板。异化的“黑打”正是这块司法短板。

  修补“黑打”这块司法短板,首先还在对“依法”的强调。遵守法律,适用法律,守护法律,这对司法官员来讲,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最起码的行为底线。“依法”这一不言自明的基本要求,却需要最高司法机关通过文件来三令五申,这本身就不正常。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中国的刑事司法模式已从原有的流水作业向控辩审三角结构模式转变。换言之,公、检、法三家不再是一条流水线上的三兄弟。公安与检察属于控方,与控方相对应的,是曾被长期忽略的辩方,法院则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控方撇开辩方而与中立的审判者共同推出司法文件,这将加剧控辩双方的失衡———如果有非下发不可的司法文件,建议公、检、法在今后也应加上律协或司法行政部门。

  另一个关联问题是,对于频频见诸报端的“黑打”,是不能仅仅靠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来感召他们的。遏制“黑打”可分两步走:一是区分“打黑”与“黑打”。包括严格涉黑案件的认定标准,从源头上防止“打黑”被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所异化。二是建立对依法“打黑”的褒奖机制,以及对“黑打”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黑打”等司法腐败现象,光有文件的宣讲与感召,是无法遏制的。没有责任机制的“打黑”文件,也是不完整的。

  当然,设计了科学的责任机制,也不能让它成为一个摆设,仅具观赏价值。从司法实践中看,“打黑”中的“以人立案”,“以押代侦”,“刑讯逼供”,“犯事于东,获罪于西”等等潜规则背后,都有违法责任。只有当程序性制裁与程序性违法如影随形时,想要“黑打”的司法官员才会更慎重地掂量自己手中的权力。(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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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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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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