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领导下井更需要“制度下井”配合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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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领导下井更需要“制度下井”配合

2010年10月18日 14:34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河南平禹瓦斯突出事故目前已造成26人遇难,事故抢险指挥部17日对外公布,此次事故发生前有带班领导在井下,平禹煤电副总工程师刘文彬事发头天晚上23时入井,事发当日11时30分才升井。(今日本报A08版)

  假若没有矿领导下井,平禹矿难必将被蒙上一层更浓厚的人祸色彩。但平禹四矿的领导下井了,虽然他没有最后一个出井,虽然他没有与矿工一道遇难或被困,但是他在井下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还提前察觉到了异常,积极组织“撤人、升井”。有领导在井下坐镇,矿难还是发生了,这也应该引起我们进一步的反思。

  我们对矿领导下井制度要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认识。矿领导下井制度的积极意义毋庸置疑,此制度如能得到严格的贯彻实施,必将对提升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矿难,保障矿工生命安全起到积极作用。仅就平禹矿难而言,假如矿难发生前井下没有矿领导,对危险的预判或许会进一步的延迟,甚至危险异常会被漠视,而组织矿工撤退的决策效率和执行效率也可能会受到影响,矿难的严重程度可能将进一步升级。

  然而,领导下井制度的良性效果并不会立竿见影地显现出来,这一制度对于矿山安全建设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我们不能指望矿山安全因矿领导下井就“一口吃个胖子”,我们应该耐心地等待、客观地评判矿领导下井制度的效果,不能因为发生了几起有领导下井的事故就对矿领导下井制度说三道四。

  还应该明确一个认识,矿领导下井制度并非万能,矿领导下井也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矿领导下井制度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局限性。矿山安全建设的“宝”不能全部押在矿领导下井这个单一制度上,而是应该寻求一种更加全面、科学的长效机制,纵观世界各矿山安全管理成效,凡是矿山事故低发生率、低死亡率的国家,都在井下严格执行了一整套安全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了“制度下井”,制度的合力撑起了矿山的安全。

  其实,我国也制定了较为健全的矿山安全管理制度,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制度并没有在所有矿山受到足够重视,并没有被所有矿山严格苛刻地执行,制度是制定了,但只发了文,上了墙,并未全面严格“下井”,而“制度下井”比矿领导下井要更有效,更有力。面对接二连三发生的矿难,我们不仅要大力推行矿领导下井制度,还要一并严格推行矿工安全培训、井下避难所建设、安全作业操作等其他制度,推动“制度综合下井”。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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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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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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