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晚报:“坐牢补偿费”缘于惩戒行贿不力——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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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晚报:“坐牢补偿费”缘于惩戒行贿不力

2010年10月21日 11:36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记者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调查时,发现了这样一种令人诧异的现象:一些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竟“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有的甚至公开炫耀。(10月20日《检察日报》)

  贪官刑满出狱后,还能从原行贿人那里拿到一笔可观的“坐牢补偿费”,这可大大出乎常人的意料。原行贿人所以如此“道义”,关键在于,目前无论哪个行业,靠金钱“疏通关系”已成潜规则。某人一旦成了指控贪官受贿的“叛徒”,也就等于失信于其他权力人物,难免在生意上四处受挫。为了尽快修复这种“不良形象”,一些原行贿人不惜故伎重演,以便重新取得各方的认同和信任,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此外,不少贪官刑满释放后,表面看来,一无公职,二无权力,但实际上,他们原来在权力场中积累的人脉资源还在,有的甚至还相当丰厚。原行贿人拱手送上“坐牢补偿费”,无非是指望与出狱贪官尽弃前嫌,让其“发挥余热”,双方再或明或暗地合作一把。

  一些原行贿人如此肆意妄为,与法治不彰有很大的关系。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然而,多少年来,我们见过几个不法之徒,因犯行贿罪被依法处置呢?十分少见。例如,原中石油老总陈同海先后受贿5笔,其中最大的一笔高达1.6亿元,另一笔为1000万元,其余三笔共计2563万元。毫无疑问,5名行贿人的犯罪情节都特别严重,尤其是一次性向陈同海行贿1.6亿元的那位,更是创造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单笔行贿的最高记录。然而,几名行贿者仅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该案中,不仅没有受到公诉机关的犯罪指控,而且公众至今不清楚他们姓甚名谁,到底是何方神圣。

  所以我认为,必须依法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其中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使其既难逃牢狱之灾,又承担巨额处罚。在此境况下,即便有谁再讲“义气”,也不太可能给出狱的贪官什么“坐牢补偿费”了。(徐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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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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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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