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司法机关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在推动审判公开观念的转变和司法民主的制度建设上做出了不懈努力。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下发过《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近日又下发了包含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和工作机制全面公开内容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同时公布了1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体现了法院扎实推进司法公开、实现审判公正的决心,值得称道。
司法活动应该是公开、透明的,它对于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从来不是可有可无或可以时有时无的。司法公开是我国宪法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它是一项“宪法原则”。宪法在一个法治国家的权威至高无上,各级司法机关理应尊重并一体遵循。
审判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是公开的,但如何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以及采用哪一种更为妥当的方式,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开,常常有赖于司法机构及司法工作者的具体作为。
比如,近年来不少地方法院在以往电视直播法院庭审实况的基础上,又开始探索“网络直播”,有的还下达了数量“指标”,其宣传力度之大,推进速度之快,值得称道。但后来人们发现,社会关注度高或涉及官员贪腐的“热点”案件,法院却极少直播,出现了“供给”与“需求”的不相匹配,不能满足民众对于审判公开的期待;又比如,全面了解案件进展,也是司法公开的基本前提,但在实践中,却经常有相关权力部门使用“正在协助调查”之类的模糊用语,使民众无从得知,“失踪”多日的当事人究竟被什么机关,依照哪部法律,采取了哪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个别地方法院为了制造“严打”声势,可以将执行强制措施和法庭公开宣判的场所移至体育馆、大会堂,并邀集媒体报道,但对社会普遍关注并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却以“案件敏感”或法庭“容量有限”为名,拒绝媒体旁听,甚至只允许发表法院自拟的“统发稿”。
对此,《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有针对性地提出,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不得对旁听庭审设置障碍。对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根据旁听人数尽量安排合适的审判场所。
司法公开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我们期待各级司法机关通过切实努力,使司法公开的宪法原则真正“落地”并且取得成果。(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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