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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遇强降雪须应急供暖 5日内室温应达标

2010年11月08日 15:14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天,本市发布《北京市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程序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指令下达后,各供暖企业要在五日内实现居民用户室温达到规定标准。由于针对居民应急供暖而产生的费用,将由财政补贴给供暖企业,居民不用买单。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市政市容委、市气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程序规定》,其中规定了本市启动应急供暖和结束应急供暖的期限:因气候情况对居民用户启动供暖时间为不早于11月1日,结束供暖时间为不迟于3月31日。预测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低于5℃时,启动供暖;预测3月15日之后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低于5℃时,延长供暖。除室外平均气温影响因素外,遇强降雪等可能对居民生活保暖产生重要影响的天气时,也可对居民用户提前启动供暖或延长供暖。

  按照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供热单位应当在10月31日前完成当年用户发展、设施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到岗、打压试水等工作,具备随时启动供暖的条件。市气象局根据中期天气趋势分析,提前七天向市市政市容委发送启动供暖准备的书面报告。市市政市容委、市气象局、市财政局进行会商,提前五天向市政府提出启动供暖的具体时间建议,并附市气象局提供的预报意见。接到市政府下达的启动供暖指令后,市市政市容委应当立即向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下达启动供暖的指令,并向社会公示。各供热单位接到启动供暖的指令后,应当立即予以响应,并在指令下达后的五日内实现居民用户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各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绝执行启动供暖的指令。另外,各供热单位接到延迟结束供暖的指令后,应当立即予以响应,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绝执行延迟结束供暖的指令。

  提前启动或延长供暖,供暖企业将增加运营成本。《北京市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程序规定》内容显示,供热单位根据市政府指令调整采暖期而增加的居民供热运行成本费用,由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具体办法,由市、区县财政对供热单位予以补贴。非居民采暖用户延长采暖期增加的成本费用,由供热、用热双方协商解决。(记者贾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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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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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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