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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需要法律来管吗?

2010年11月10日 17:53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法学家们开始关注“第三者”问题了。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称,婚姻法学家们正在讨论如何追究“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责任,“第三者”或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责任,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第三者”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我估计婚姻法学家们一时也难以觅到严格的词语,只好把社会俗语将就用着再说。在民间,还有“小三”、“插足者”等说法,“狐狸精”之类说法也有之,这些用词的感情色彩不同,意思都与“第三者”差不多。

  用什么词,反映的是某种制度或观念的本位制。比如将一类人归入“第三者”,反映出社会的婚姻本位制。再比如“外来人口”、“私生子”、“精神病人”这些词语,潜藏的意思,就是这类人群与某种本位制度或观念发生了抵触,视为不正常、不合法、不被保护,可能要加以排斥或限制。那么,那些制度或观念的本位制本身,是不是就是天然合理的呢?这并非不是一个问题。

  婚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经济制度。在人们没有私有财产和财产观念之前,婚姻关系不存在,至少不可能制度化。一个直接证明是,离婚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同居分手则不用。因此,法律保护婚姻关系,不是要去管理个人情感恋爱问题,而是要管理社会的财产关系。

  婚姻法学家们提出,“第三者”和过错方要赔偿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精神上的损失最终恐怕仍要体现为货币或实物的经济形式,这种建议还是在婚姻作为经济制度的范围之内的。

  当然,从经济上制裁“第三者”和过错方,也体现出在“第三者”问题上的法律调适困难,主要是定性困难。“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究竟是道德的,是法律的,还是经济的?很难说。行为的性质没有搞清楚的话,法律其实很难介入,介入也很难服众;然而,如果法律非要介入的话,就只能绕开定性问题,而选择定量方式,而且只能是经济上的定量方式——金钱、房子、车子等等,不可能把别人抓去量刑坐牢。

  事实上,法律有什么必要去直接介入和管理“第三者”问题呢?既然婚姻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制度,那么婚姻受到干扰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可以交给市场去解决。

  在这里,市场具体指夫妻双方。比如说,夫妻可以签订婚姻协议,双方就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达成契约。这在一些国家比较通行,我们知道,好莱坞那些富有的明星们常常这么干。法律不用强制夫妻必须签订这种协议,但夫妻基于自愿签订了,那么法律承认其法律效力,并保证契约得到尊重与执行即可。这跟保护市场合同没什么两样。

  把话说开去。每个社会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的伦理主题是不一样的,在有些国家,安乐死、堕胎、种族问题经常是能左右政府首脑选举的全民热题,但在我们这里,这些问题还不被视为问题,至少没有成为需要公开争论的问题,然而婚姻伦理、职业伦理、市场伦理问题常能引起热烈的争论。

  这是非常有意思的文化现象。从社会议题设置上看,是不是也能说明我们的社会仍处于基础领域的伦理重建阶段,当这一阶段完成了,或许安乐死、堕胎等问题也将继之而来。(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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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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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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