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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醒酒中心”不可有“醉翁之意”

2010年11月13日 10:59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无论“醒酒处”设在哪儿,其性质都只能是非营利的救助点,起临时性的约束作用,约束的主体只能是交管部门。法律责任不能私相转授,更不能将之与效益捆绑。武汉这一“醒酒中心”也应避免“权力装醉”,尤其不能有打醉酒人主意的“醉翁之意”。

  11月10日,武汉首个“酒后驾驶醒酒中心”在汉阳医院挂牌。醉酒驾驶人将被送到这里约束醒酒,酒醒后再接受交管部门处理。当然,这约束醒酒不是白“醒”的,醉酒人得掏上一笔“醒酒费”。费用包括救护车运送费、治疗费和床位费,最低300元,高的可能近2000元,这还不包括抽血检测醉酒程度的检验费500元。

  从舆论反响看,媒体和网民质疑的焦点不在醉驾者,而在“醒酒中心”的收费。但在我看来,“醒酒中心”事实上涉及到四个关键问题:该不该设、谁来设、设在哪、如何定位。

  从武汉交管部门的初衷看,设置“醒酒中心”主要为了便利执法。武汉市交管局副局长许锦华说,交管部门在查处酒后违法时,存在“约束难、保护难、看管难”等问题。而全国公安机关对法律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没有统一规范,基层交管部门缺乏专门的约束场所和手段,更没有专业的醒酒治疗人员和设施。因此,武汉设立了酒后驾驶醒酒中心。

  “醒酒中心”当然该设,这是包括众多质疑者都不否认的答案。只不过,设立的理由应多体现在保障公共安全上,不能因为醉酒人难约束,交管部门就撂挑子。对存在危险性的醉酒人进行约束,是交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后还驾驶机动车,是置本人和他人于危险之中,若没有能保障其安全的替代措施,对醉驾者理应约束至酒醒。这既是对醉驾者本人负责,也是对公共安全负责。

  上述法律规定也明确了有权约束醉驾者的责任主体,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果需要设立“醒酒中心”,也只有当地公安交管部门才是有权设立的主体。这是对第二个问题的解答。

  至于“醒酒中心”设在哪,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其实,武汉的“醒酒中心”并非全国首家。昆明、温州等地已有先例。自2006年起,昆明警方就在云南同仁新华医院、云南平安医院设立了醒酒室,还在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设立了涉外醒酒室。温州交警三大队也于今年10月22日在队部建成了醒酒室,与武汉“醒酒中心”的铁门铁窗相比,温州的“醒酒室”三面墙装饰着棕色皮质海绵防撞设施,一面是特制的“辨认”玻璃,便于民警观察醉酒人状态。“醒酒室”里简易蹲坑厕所的地面也安装了白色软垫。两相比较,温州的“醒酒室”更人性化,同时也不涉及收费困境。

  当然,将“醒酒中心”设在医院也有其利,比如醉酒人一旦发生需要就医的情形,方便及时救治。但不论“醒酒处”设在交管部门,还是设在医院,其性质都只能是非营利性的救助点,起临时性的约束作用,约束的主体只能是交管部门。法律责任不能私相转授,更不能将之与效益捆绑。就像昆明模式中,即便设在医院也只能叫“XX公安分局醒酒室”。武汉这一“醒酒中心”也应避免“权力装醉”,尤其不能有打醉酒人主意的“醉翁之意”。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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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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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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