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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规定超百米居住建筑须经消防审核后方可施工

2010年11月25日 17:43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5日审议通过《海南省消防条例》,对高度超过百米的居住建筑等五类工程的消防安全审核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消防部门将从设计阶段起,介入消防安全监管。

  《条例》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1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1万平方米以上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等五类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合格,不得擅自施工。

  《条例》首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可以采取聘用合同制消防员或者消防文职人员等形式补充消防力量。

  针对海南农村、渔港消防安全较为薄弱,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的现状,《条例》增加渔港码头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渔排、渔船应当配备消防器材等内容。

  据海口市公安消防局建审科科长陈治君介绍,我国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消防法》,并未规定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所以,建设单位往往在施工阶段,或者工程竣工后,才将施工图报送消防部门审核,申请消防验收。因此,一些建筑工程由于设计阶段造成的先天性消防缺陷,很难在后期整改中彻底消除。

  他说,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将有利于弥补以前法律条例的不足,为消防部门从设计阶段介入高层居住建筑建设工程的监管提供法律依据。(记者 傅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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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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