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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辞退停运出租司机追踪 行业协会职能再遭质疑

2010年11月29日 09:54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深圳市出租汽车行业自律委员会一次辞退了46名出租车司机,且永久禁止他们再进入出租车行业,这一事件再次引起人们对行业协会职能的关注——

  行业协会:“自律”权应否有界限

  日前,深圳市出租汽车行业自律委员会一次辞退了46名出租车司机,且永久禁止他们再进入该市出租车行业。这一事件引起了人们对行业协会职能的再次质疑。据了解,这46人是因为要求减免租金、发放油补贴,并对该市电动车、蓝牌车等非法营运现象长期存在不满而在不同地段和区域停运了5小时出租车服务引发的。市出租汽车行业自律委员会认为,此举给市民出行带来诸多不便,损害了行业形象,并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公共权力范围不断缩小,政府通过分解和剥离行业主管部门,自上而下地培育出各类行业协会,使工商领域从计划经济下的部门管理转向市场经济下的行业管理,行业协会不仅应运而生,而且在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一些“民办”性质的行业协会也逐渐出现,甚至在某个行业比如制鞋、化工占据了主导地位,这些民办行业协会大多由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自发形成,目的是通过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求得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寻求“自治”本是行业协会成立的根基,然而,在某些领域,一些经营者从主动依附行业协会渐渐变成了被动受行业协会的治理的局面,有些行业协会的非理性管理,又直接侵害了会员的利益。如河南某县部分烩面经营户成立了县“烩面协会”,不久前,“烩面协会”决定集体涨价,但一部分会员和未入会的烩面经营者不同意涨价,该协会便要挟“不涨价就砸店”,为此,部分经营者感到非常气愤,认为自己是被行业协会胁迫了,违背了当初建会的初衷。

  “治己”还是“治人”

  重庆某县成立的副食日化协会,所有参加协会的企业和商家都必须在企业或商店内显眼处挂出该组织标志和监督举报电话的牌子,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组织成员要预交一定的保证金,对违规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可以要求先行赔偿。在这里,行业“自治”、“自律”主要职能就得到了发挥。

  但是,我们身边也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本质应当鼓励公平竞争的行业协会,有时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为了减少企业内部竞争的压力和规避风险,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于是就出现了价格联盟、分割市场、联手排挤竞争者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往往成为被利用的平台。较早的涨价联盟可以追溯到十年前,当时国内九家主要彩电企业以最低限价的形式结成联盟,为确保“盟约”的实施,彩电联盟还曾专门成立了市场巡察组。而后的方便面涨价、牛肉拉面涨价、牛奶涨价甚至今天的房产涨价,有些似乎都能隐约看到涨价联盟的影子。

  当行业协会蜕变成行业保护的堡垒时,它管理的方向已经不再是对内协调,而是一致对外来挤兑消费者或者其他行业,其实质已经不是在“治己”,而是在想方设法地“治人”了。

  “自律”权限应有边界

  深圳市出租汽车行业自律委员会一次辞退46名出租车司机且永久禁止其入行,是否侵犯这46名出租车司机的劳动权利?笔者认为,就“行业自律”的性质上讲,它是一个组织机构对组织内部成员的管理,但这种管理不能滥用。

  经营者加入行业协会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协会的组织性来保护自己的个人权利。集体的权力有时候又与会员的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对立关系,实践证明,有时以集体名义作出的行为并不一定能代表集体的真正意图,特别是在现代社会。

  有人认为,成员接受协会等社会集团的权力制约是基于其自愿为基础的,所以他应该遵守组织的规章,接受组织的管理,这种接受应该是无条件的,其他权力也不应干涉。而实际上,就目前我国行业协会的现状来看,一些行业协会存在着较为普遍的官方背景,权力垄断现象也非常明显。比如许多地方都颁布了《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其中都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这就使行业协会的权力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公权的特质。在经营者对行业协会并没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一些经营者明知参加协会将“被自治”,也不得不参加。而行业协会的权限因为“独此一家”而不被约束,施展起来也就没有了边界。

  为了有效干预行业协会可能形成的“多数人暴政”现象,国外的法律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来推翻行业协会做出的不合理决定,甚至宣布行业协会的规章无效。但在我国,目前一些行使公权力及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还经常游离于法律的监督之外。因此,要想使行业协会“自律”规范化,必须打破协会会员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的“真空”现象,使每一个因受到协会管理权力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获得救济的途径,而且这种救济途径不只是协会内部程序上的申诉、复议等等,必须赋予当事人有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救济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防止行业协会管理权的滥用。

  加强法律规范 维护会员利益

  目前,许多地市通过地方政府令的形式,制订了《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使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管理逐步规范起来,但笔者发现,这些管理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在实践中有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与其它法规衔接性也较差,对行业协会的布局规划、资格认证、监督管理等诸多问题缺少统一协调,导致行业协会的运作与活动失于控制,结果是,一方面行业协会很难行使自己应有的职能和权利,甚至主体地位和职能作用都经常受到怀疑;另一方面,这些本应通过加强行业“自律”以维护市场公平的行业协会,往往成了利用公共权力侵害会员利益的组织。

  笔者认为,由于法律对行业协会的介入不足,致使行业自律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关方面应当加大对行业协会行为管理的研究力度,并进一步依法规范,从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郭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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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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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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