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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晚报:“车票作废”加重旅客违约责任

2010年12月02日 09:58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修订后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1日起开始执行。新规要求,普通列车火车票改签须在开车前办理。对此,媒体普遍解读为,如果旅客迟到赶不上普通列车,车票将作废。(12月1日《西安晚报》)

  上述两个铁道部规章修订于10月中旬,而新规实施前人们只是普遍关注了儿童票“长高”的消息,到了规章正式实施的前一日,媒体才突然曝出“旅客迟到车票作废”的爆炸性新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和质疑。

  或许有人认为,“开车后禁改签”并不等于不退票,因而旅客迟到不意味着“车票作废”。其实,媒体的解读并没有错。将铁路新规的相关条款综合对照后完全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因为铁道部规章关于退票的规定也要求旅客必须在“开车前”办理,除非“特殊情况”才可以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退票。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旅客迟到误车,既不能改签也不能退票,车票自然就作废了。

  在笔者看来,列车开车后禁旅客改签和退票的规定,既不符合合同的一般法理,也有违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更准确地说是利用行使规章制定权便利)刻意加重旅客违约责任,规避自身权利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涉嫌违法。

  从理论上讲,旅客购票乘车,与铁路企业形成客运合同,旅客与承运人是运输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开始履行前都有权提出变更或终止合同的要求,协商一致即可变更或终止合同。当合同开始履行后,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铁路方面允许旅客在开车前改签或退票,符合一般法理。开车后即不允许变更合同(即改签),似乎也可以理解。但开车后就不允许退票,这等于让旅客承担全部票款的违约赔偿责任,是铁路企业利用行政保护和强势地位非法侵占旅客的合法财产,不符合公平原则。

  从法律上看,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众所周知,旅客误车完全不会象乘客误机那样造成全程座位空置,因而对铁路造成的损失是十分有限的,决不应当由旅客承担“全程空座”的违约责任。同时,法律还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意味着列车有义务及时对空座售票,否则也没有权利让误车旅客承担空座损失。由此我们不难看出,铁路方面因旅客迟到而拒绝退票,与合同法的这些相关规定相悖。

  另外,对于合同的格式条款,合同法还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即“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依据这个条款,铁路新规中的“旅客迟到车票作废”条款也应认定为无效。遗憾的是,它虽然实质上是格式条款,但却以部门规章的面目出现,不仅具有了普遍的约束力,而且还享有免予司法审查的特权,使损害旅客利益的条款大行于市,广大旅客难以寻求法律救济。如果更宏观地观察铁路新规,把相关规定放在一起审视的话,我们就会发现其中的部分内容明显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充斥对购买普通车票旅客的歧视和剥夺,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背道而驰。希望我国目前唯一能够对规章进行纠偏的“备案审查”渠道不要流于形式,给普通旅客以及时的法律救济。(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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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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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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