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证明,煤矿企业的这种井下用工形式存在很大弊端
作为煤炭资源大省的山西,在占中国六十分之一的土地上,生产了全国四分之一的煤炭,带血的煤炭,曾一度成为山西地方经济发展的“黑色胎记”。
近年来,山西掀起了声势浩大的“煤炭资源重组”运动,让山西煤炭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好转。今年1至10月底,山西省共生产煤炭5.922亿吨,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2195,这一数字远低于0.783的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达到了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虽说山西钢铁业目前已超过煤炭业,成为山西第一大产业,但从就业人数上看,山西煤炭业的劳动用工需求量还是最大的,规范井下劳动用工方式就显得很有必要。
不久前,山西省煤炭厅对省属五大煤炭企业集团煤矿井下使用劳务派遣工进行了摸底调查,得出的结论除肯定这种用工形式有其积极的一面外,还同时指出,这种井下用工形式“存在很大弊端”。
《通知》归纳出问题存在的几个方面:
一是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相悖。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煤矿井下工作岗位的特殊性与《劳动合同法》明确的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三性”明显不相符……
二是不符合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政策规定。
在有关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规定中,尤其是最近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均规定“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煤矿职工合法权益,保证职工在安全生产上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这种用工形式,煤矿企业与劳务派遣人员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三是劳动用工管理不能真正实现“四个百分百”。
此种用工形式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其备案由派遣机构在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由派遣机构为其缴纳各类保险,有的甚至培训也在派遣机构进行,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不能真正实现“四个百分百”。
四是不能很好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煤矿井下使用的劳务派遣工素质良莠不齐,安全意识淡薄,对他们的安全考核收不到理想效果,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现象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的岗位责任得不到有效落实。
另外,这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工不能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流动性大,对企业长远发展目标缺乏认同感,不利于企业管理;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纠纷,处理起来更加复杂。
基于以上原因,山西最终下达了“一纸禁令”,要求各煤炭生产企业“在2011年5月底前必须将煤矿井下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清退完毕”。
煤炭企业当家的谁都心里明白,一旦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对企业来说意味着什么?一位业内人士说:“今后,井下用工必须是规范化的劳动合同制,谁也别想再在劳务派遣工身上‘揩油’了。”
山西霍州某矿一位劳务派遣工说:“省里整顿劳务派遣用工,但我们不会就此而失业,而是变为奢望中的劳动合同工,由外人变为了企业的主人。”
劳务派遣本身并没有错,问题是这种用工形式正在被滥用
作为一种新型而灵活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本身并没有错。它不但为劳动者提供了就业机会,也可满足用工单位不同层面用工的需求。在世界各国,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都广泛存在。
“现在的问题是,劳务派遣被滥用。法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应当限于‘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由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特殊性,使劳务派遣人员对单位缺乏归属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一些用工单位是只要能用劳务派遣人员就用劳务派遣人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说。
他说,这实质上是用工单位把劳务派遣作为一个降低劳动力成本的手段来使用。许多劳务派遣公司运作不规范、资金不足,一旦发生纠纷或者出现工伤等情况,根本没办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也极易引发大规模的劳动纠纷。
目前,许多煤矿的劳务派遣用工存在扩大化现象。为了降低用人成本,一些长久性的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一些煤矿的劳务派遣人员成了用工的主要形式,背离了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主的国际主流,冲击了我国现有的基本的劳动合同制度,损害了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山西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长远着想,从安全生产的角度着想,壮士断腕般地下决心,在全省清退全部煤炭企业井下劳务派遣工,在规范劳动用工方面带了一个好头,也是从根本上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白青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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