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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灭亲”是“亲亲相隐”的突破口

2010年12月30日 09:3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法认为,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对这种“大义灭亲”行为应充分肯定,量刑时可酌情从轻。

  对于自首和立功,刑法总则仅用两个条文作了原则性规定,199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七个条文作了细化规定。但近年来新类型“自首”、“立功”时有出现反映出规定的滞后,更新对自首与立功的定义确实能更好地定罪量刑。其中,最大的争议莫过于家属“大义灭亲”被告可以减刑。类似的司法实践最早源于今年河北省高院通过的新规: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当时同样引起热议,反对方认为这样的规定灭绝人性,与人伦天性不符,势必冲击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细胞———家庭,甚至将是社会不能承载之重。

  笔者纳闷的是,这样的规定竟能有如此大的杀伤力?通过条文我们知道,规定并没有主观上强迫犯罪嫌疑人亲属去举报,而是客观上鼓励他们这样做。作为家属,你可以选择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也完全可以“睁只眼,闭只眼”,等待司法机关出现或裁决。一切均出于自愿,又谈何灭绝人性、违背人伦?这顶帽子扣得有点大吧。而且更重要的是,他们这样做本身并不是为了让他们的亲人受到严惩,更多的是让他们的亲人受到轻判,可谓是“大义帮亲”。即便站在伦理道德上,也丝毫没有可指摘之处。再退一步说,现实中也常出现这种亲属将犯罪嫌疑人捆绑归案,或者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情形,客观上而言,犯罪嫌疑人就是自己归案,却不能纳入“自首”的范畴,是否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这种善意的不公呢?

  “亲亲相隐”在我国古代确实存在过,最早见于汉宣帝时期的规定,三国两晋南北朝时,这一原则进一步得到确认。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大体上与唐相同。而如今很多国家法律当中都有容隐制度(又叫亲属拒证权制度),例如英美法中,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知道的情报和信息,也不能强迫夫妻对其配偶作不利的陈述。所谓违背人伦,问题并不出在亲属抓犯罪嫌疑人归案算不算“自首”,能不能减刑这里,而在于当亲属真的不愿意大义灭亲时,有没有选择沉默的权利。按照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亲属不仅没有沉默的权利,而且任何匿藏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调查却显示,81.5%的逃犯都被窝藏过,真要探究什么是与人伦天性不符、扭曲伦理,或许容隐自由的缺失才是真正的突破口。(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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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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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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