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中央四部门将限令拐卖妇女儿童者投案自首

2010年12月31日 02:47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记者30日从公安部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将于2011年1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自1月1日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投案自首。

  通告规定,限令投案自首的范围是实施或参与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人员;期限是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在限令期限内投案自首的犯罪人员,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其中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的,或者转移、藏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或者阻碍解救的,经查实,依法从严惩处。

  通告明确,亲友应当积极规劝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犯罪人员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通告规定,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犯罪案件等立功表现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告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控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司法机关对举报人、控告人依法将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及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与互动(0)
【编辑:吉翔】
    ----- 国内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6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