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符合这些条件可申报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

分享到:

两部门:符合这些条件可申报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

2022年08月15日 16: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大字体
小字体
分享到:

    资料图:北京地铁1号线五棵松站,一名使用轮椅的乘客在车站工作人员的协助下使用轮椅升降平台进站。中新社记者 贾天勇 摄  

  中新网8月15日电 据住建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要求,加强对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活动的指导监督,规范申报与认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近日印发《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申报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的地方(以下简称申报地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对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考评标准》,提出创建目标、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在创建周期内能够达到相应要求;

  二是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

  三是加强无障碍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并广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是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培训和宣传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是积极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

  六是对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社会成员开展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七是近2年未发生严重违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严重违背城乡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行为,未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管理办法》明确,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每2年开展一次评选,奇数年为申报年,偶数年为评选年。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命名有效期为5年。已获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命名的地方(不含直辖市)应于有效期满前一年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未申请复查的,称号不再保留。

  《管理办法》提到,复查通过的地方,继续保留其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称号;对于未通过复查且在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称号。保留称号期间发生严重违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事件,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违背城乡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撤销称号。被撤销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申报年度的申报与评选。发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复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暂停受理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申报年度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的申报。

【编辑:刘湃】
发表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评论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