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败诉方伪造自治区高院的“终审判决”,县法院居然据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裁定扣押汽车一辆。这是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机关侦破的一起“伪造法院判决”案。
这本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合同纠纷案,却因为假判决被执行而变得令人瞩目。更值得思索的是,很多人认为这样的事情出现,是“假证”之祸。执行了假判决的法院的院长更是认为,“假判决伪造得太像了,县法院没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县法院也是受害者”。
固然,假判决被执行确有造假技术高超的因素,但这绝对不是主因,更不是无法避免的。我以为,目前一些法院的审判公开缺陷及相关管理制度不严密才是问题的真正根源。
我们常说,谣言止于公开。而造假技术再高明,只要我们能够从正规渠道及时获得真相和真品,造假者也自然会失去市场。就上述假判决被执行案而言,假判决之所以能够骗过基层法院,除了有关人员放松警惕、工作疏忽外,最重要的是两个正规渠道的不畅通。
一是一些法院判决书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法律要求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公开宣判。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书的送达对象范围及公开程度尚极为有限。在信息技术与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假如各级法院的判决书(特别是生效判决书)都能及时上网公开,哪怕仅限于法院内部查询,假判决被执行事件也完全可以避免。
二是一些法院判决书送达的途径和方式不确定、不规范。判决书在送达当事人的同时,也应及时送达下级法院和负有执行责任的基层法院。严格执行这样的制度,相信基层法院决不会只依靠当事人提供的伪造判决书来执行。
可见,假判决被执行案的根源其实在于当前一些法院的相关制度缺陷。法院把自己当作“受害者”,将公众目光导向造假猖獗和假证泛滥,至少在本案中是不符合实际的,更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保证真相和原件能够让人们在第一时间获得,从而压缩假冒和伪造的生存空间,才能真正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例如教育部门为打击假文凭而建立的电子注册系统和网上查询系统,就是一个非常有益的实践,值得其他部门借鉴。
打击制贩假证当然不能放松,但要防范假判决书,当务之急是眼睛向内,及时发现法院自身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完善判决制度和管理制度,将造假行为挤出司法领域。(山东教师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