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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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住房解困情况要向同级人代会报告
2007年10月19日 07:13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山东省规定,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建设或收购廉租住房,同时,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山东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为“硬指标”,明确规定城市政府每年必须向同级人代会报告工作情况。

  昨日,山东省政府下发《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并在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这份《意见》同时规定,省政府对全省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并对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

  按照山东省的计划,到“十一五”末,要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为确保资金来源,山东省规定,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建设或收购廉租住房,同时,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山东省要求,2007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市、县要全部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提出保障申请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所有市、县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上述《意见》确定,今后山东省的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同时,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收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意见》特别“照顾”到农民工。《意见》规定,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集中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集体宿舍,以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城中村”改造时,可以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城市,农民工住房、集体宿舍建设可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李攻)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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