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草案中有关“强行进入住宅”的条款成为讨论焦点。许多与会人员表示,进入公民住宅是非常严重的行政强制措施方式,为防止在执行时滥用权力,必须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新华社10月26日电)
其中一个具体建议就是,尽量不要把进入公民住宅这样的权力给予一般行政机关,否则公民的基本权利会受到影响。与此同时,对草案设定了6种行政强制措施方式的含混不清,有委员建议逐一做出具体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强行进入住宅等尤其应单设条款。
这6种方式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显然,对公权力当如何止步于私宅之前的激辩,更为社会所关注。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如何在法律层面进一步维护公民权利、规范公权力日益提上日程。一方面,从遏制“乱处罚”的行政处罚法、针对“乱审批”的行政许可法,到现在正在酝酿出台的行政强制法,政府行为将愈加规范。另一方面,其他相关法律同样有所策应。比如,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来说,公众之所以对物权法的规制寄予厚望、抱之以无限热情,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物权既是人权的基础,也是人权的重要保障。物权法的确立,既是对中国改革开放的成果,也是继续深化改革开放的制度性保障。
从18世纪中叶英国老首相威廉•皮特“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卫兵不能进”的著名演讲,到美国律师詹姆斯•奥蒂斯针对搜查令的雄辩,再到19世纪发生在德国的“波茨坦磨坊”故事,显而易见的是,古往今来人类在如何守卫自己的家园、保障自己的私权利方面,莫不感同身受。如奥蒂斯所说,“一个人的住宅就是他的城堡,只要他安分守己,他在城堡里就应当受到王子一样的保护。”
尽管宪法确立了保护民宅的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但不可否认的是,对公民住宅权的保卫不可能因宪法原则一蹴而就。从“警察强入民房抓夫妻看黄碟”的事件,到“夫妻家中深夜就寝,民警破门而入查嫖娼”的闹剧,可以看到公权力擅闯民宅的现象并不少见。
守望家园,给公民权利一个支点。在尊重物权的时代,民宅不可擅自闯入已经是常识。尽管中国至今仍落后于法治发达国家,所幸的是,在观念上,21世纪的中国因不断接纳和吸收世界先进的文明成果,而正在走向世界文明的中心。近年来,从诸多法律规制的现场到报章电视上有关“公私分明”的激烈辩论,人们已渐渐达成共识,即公民的住宅不是公共场所,而是受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是不可随意侵入的公民权利领地。维护民权,从保护居民住宅权开始。
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被认为是主要的3种政府行政行为,由此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规范政府行为的“立法三部曲”。应该看到的是,所有关于行政强制法的“苛求”,同样得益于若干年来的立法实践。正是因越来越多的人参与了相关立法与讨论,从整体上刷新了国民对国与家、公权与私权的理解。藉此不难得出结论,法的精神一旦为众人所接受,其所决定的将不再是一两部法律的规制,而将是一个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脱胎换骨、焕然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