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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不再盲从"长官意志" 公众意见将受尊重
2007年10月29日 09:42 来源:检察日报

    八月二十四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中新社发 廖文静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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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觉醒来,发现自家门口的道路突然开了个口子;平时熟悉的街心公园被挖了坑,取而代之的是商品楼。这种不尊重公众意见、以“长官意志”为中心的城乡规划将被逐步规范。今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城乡规划法。该法要求,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和修改阶段,应当充分听取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否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被通报批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要给予处分。

  报批前应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报批前应经人大审议

  令人关注的是,该法还将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引入城乡规划中。规定城市、县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代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组织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时,应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补偿

  修改城乡规划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随意了。该法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该法还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林世钰)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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