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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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不能是脱缰的野马
2007年10月30日 09:10 来源:中国青年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草案中有关“强行进入住宅”的条款成为与会人员讨论的热点。许多与会人员表示,行政执法人员进入民宅,必须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显然,规制强行进入住宅,体现了维护私权的正义诉求。

  这些年,类似于“警察强入民房抓夫妻看黄碟”这样公权力突入私人住宅的现象,就在许多地方上演过。种种擅闯民宅的行为,给公民的权利与尊严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对于这样非常严重的行政强制行为,相关肇事者经常“义正词严”地称,他们的行为,是基于提高行政效率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殊不知,这样听上去再美好的理由,由于失去了法律的程序正义,其本质只能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践踏。

  厘清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并不难。随着私产入宪,随着《物权法》从纸面走进生活,法律已赋予物权的排他性,行政执法机关不能随便进入私人住宅,也就成为应有之义。

  在现实中,一些执法者的民权保障意识淡漠,做出强行进入住宅之举,就与当前设置行政强制权的法律门槛太低有关,许多层级的行政机构,都会通过红头文件来设定行政强制的权力。显然,遏制种种行政强制权的滥用与泛化,来践行《物权法》保护私产与权利的精神,一个必然的诉求,就是在相关法律体系上及时进行调整与改进,即对于行政强制法,必须要有新的“苛求”。

  而在行政强制法草案中,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进入民宅,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这样的对法律进行完善的举措,无疑符合“法律是存在于社会的普遍正义原则”这样的法治逻辑。设定这样的法律程序,有助于公权力的脚步在踏进民宅大门时,意识到是跨越一座界碑,只有保持足够的清醒,有着强烈的“回避”意识——只有踩在法律的正义途径上,才不会有跌入深渊的危险。

  当然,对于规制行政权力突入私人权利禁区而言,仅仅有法律的程序正义,还是不够的。程序上的正义,并不等同于实质正义。捍卫私人权利,需要法律文本来进行规则界定,也需要对有悖于法律原则的行为主体进行惩罚。对于行政强制法来说,我们更寄望在设立相应法律程序的同时,也规定对违背这样法律程序行为的责任追究。事实上,此前一些公权侵犯私权行为发生后,对那些肇事者却往往缺乏应有的惩罚,多是一些流于形式的道歉而已,这是明显不合理的。

  将行政强制纳入到法律程序之下,并强化对行政强制行为的责任,这是对现行法律体系必须的完善。在今天,任何权力运行,都应该是基于权利保护基础之上的。恰当地规制行政强制,对公权进行必要的规范与限制,才能实现权力与权利之间应有的平衡。(单士兵)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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