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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加大处罚力度 违章建筑政府可强制拆除
2007年12月21日 20: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背景资料:根据“城乡规划法”,今后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此外,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中新社发 任卫红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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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 阮煜琳)记者获悉,明年元旦将正式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为了加大对城乡规划建设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违章建筑,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据报,在一些地方大拆大建中,违章建筑屡禁不止,有的城市违法建筑总量已达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而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中的老大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今天在北京召开的座谈会上表示,为了加大对城乡规划建设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城乡规划法》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

  为了有效地遏制违章建筑的建设,《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张穹说,《城乡规划法》完善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依法设定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各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还规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完)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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