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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矫治法难出台 "劳教"存废学者看法不一
2007年12月26日 10:04 来源:检察日报

  “洛阳这个民告官的劳教案件,又把颇有争议的劳教制度提出来拷问一番。”日前,中国社科院诉讼法学博士后郭华告诉记者,早在数年前,他就撰文指出,要废止劳教制度。而关于劳教制度的各种弊端,无论在学界还是实务界,都已达成共识。包括一些高层领导,也在许多场合提出要废止劳教制度。

  郭华认为,目前劳教制度之所以是“人人喊打”但又难以废止的真正原因是,当前中国的社会治安状况比较严峻,而在违法与犯罪之间,还没有一个很好的衔接机制,因此高层认为废止劳教制度的时机和条件还不成熟。而一旦中国的社区矫治制度建立起来,废止劳教制度就水到渠成了。

  郭华的观点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的支持。“目前正在制定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将对劳教制度进行立法上的规范,旨在取代现行的劳教制度。在违法行为矫治法出台后,‘劳动教养’这一称谓将成为历史,以后都叫做‘违法行为矫治’。”

  曾两次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废止劳教制度的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也认为,“废止劳教制度后,有一个替代问题。这个替代包括新的立法,譬如违法行为矫治法;也包括修改现有的法律,譬如治安处罚法可以延长行政拘留时间”。

  而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就劳教制度所针对的大部分对象看,该措施还是必要的。问题在于劳教制度没有司法化,一个公安局长一次就可以决定对十几人、甚至几十个人进行劳教,程序相当简单。”

  劳教制度有法律依据吗

  关于劳教制度的最大争议就是其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因为《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行政处罚法》也有类似规定。

  “劳教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在于:一是缺乏法律依据。劳教的有关规定属于行政法规;二是剥夺公民自由的时间过长;三是缺乏监督。公安部门既是劳教的批准、执行机关,也是复查、申诉机关,对公民来说缺乏权利救济的制度安排,为少数人滥用行政权力提供了可能。”胡星斗教授认为,劳动教养的有关行政规定涉嫌违宪、违法。

  对胡星斗教授的观点,马怀德教授并不完全赞同。马教授认为,“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这个决定是什么性质?大多数专家认为,应该升格为法律。”

  “我们都知道劳教制度是国务院定的,全国人大同意的,但劳教制度到底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洛阳一位法官对记者说,“因此,在判案中我们只好回避这个问题。”

  “即使劳教制度有法律依据,将来全国人大专门立法了,也只是表面上的合法。”高一飞教授对记者说,“如果劳教制度没有司法化,公安机关既是事实上的审批机关,同时又是劳动教养的调查和申请者,在公安机关与被劳教人员之间,缺乏一个居中裁判者,不需法院裁判,不需检察监督,当事人没有提出回避和请律师辩护的权利,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报批程序就可以将被劳教人员送往劳教所,而且最长可以劳教4年。因此,劳动教养程序违背了公开、中立、独立的正当程序要求,还可能滋生公安机关在劳教决定过程中的腐败。”

  马怀德教授的观点与高一飞不谋而合:“对于劳动教养,应当确立准司法程序。劳动教养的决定,应当由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机构作出。在这种程序中,公安机关只是劳动教养的申请机关。这样,可以避免由一个机关办理劳教所产生的诸多弊端。目前劳动教养决定机关名义上是劳动教养管理机构,但实际上是由公安机关作决定。全国人大关于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有一个指导意见,作出决定的主体会更改,由公安机关转变为司法机关,即公安机关可以提出申请和要求,但要由司法机关最终审查决定,也就是违法行为矫治的决定程序司法化。”

  “违法行为矫治法”难出台

  在2003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段维义等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当年,“违法行为矫治法”就被列入本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且为一类法律,即应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审议的法律草案。

  中国劳动教养学会理事屈学武认为,劳教制度改革和相关立法的探讨从上世纪90年代“就在提”,因为当时国际上对劳教制度提出过强烈质疑,国内相关人士也一直呼吁废除该制度。

  遗憾的是,作为替代劳教制度的法律,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过程异常曲折,并且多次反复,本届人大审议已经基本无望,相关立法工作已经搁置,留待下届全国人大解决。

  “立法之所以被迫搁置,原因在于部门的权力博弈。”一位全国人大代表说,“立法很大程度上就是权力的再分配。现行的劳动教养,决定权由公安机关一家掌握,缺乏制衡。所以违法行为矫治法制定中拟引入司法审查,即被公安机关决定进行矫治管理的人员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辩,还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进行最终裁决。但有关部门坚决反对:可以规定当事人的申辩权,甚至当事人可以请律师来进行申辩,但最终的决定权必须留在公安机关。”

  胡星斗教授举例说:“有的办案单位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创收指标,或受自身利益的驱动,以劳教相威胁,对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处以高额罚款,劳教成为创收的工具。更有甚者,有的地方领导人徇私枉法,蓄意报复,随意将自己不喜欢的人、给自己提过意见的人、正当申诉的人、上访维权的人进行劳动教养。有的公民因为举报腐败而被劳教,有的因为会见记者暴露地方上的问题而被劳教。一位地方公安局领导表示:我就顶着压力,一个劳教的案子也不办。因为劳教制度太坏了。”

  “社会处于犯罪高发期,又没有好的制度取代,这就是高层至今没有废止劳教制度的主要原因。”郭华说,如果没有违法行为矫治法与劳教制度衔接,废止劳教制度就不具备条件,风险很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也认为:“目前社会治安环境不好,在新的制度设计没有出台前,不宜盲目废除劳教制度。”(刘贵彬 韦洪乾)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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