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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取款案:过时的严刑峻法急需修正

2008年01月02日 02:13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在现在的经济和司法条件已经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应机械适用上个世纪的标准,而应当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做出适应现状的解释。

  近日来,广州发生的许霆利用银行ATM机故障恶意取款17.5万元,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例,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

  在“许霆案”中,法院一审判决所主要援引的法律依据来自《刑法》第264条,根据该法条,对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情形的犯罪人“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援引这条法律的时候,不能不考虑到颁布1997年《刑法》时期的社会背景和实际条件。当时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为国家所有,对于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普遍感到“罪大恶极”。其次,当时的ATM机和网上银行等新型金融工具还不普及,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身出现系统故障的几率很小,尚不在立法者的考量范畴之内。

  时至今日,各家金融机构大都已经进行了商业化改制,多家大型银行已实现整体上市,并吸引了包括外国投资者在内的各方股东。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定位应当向商业性的法人主体方向调整,不宜再将侵害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独立于其他公私主体之外而过分放大。

  同时,眼下新型金融工具层出不穷,ATM机和网上银行等已经遍地开花,由于其程序设计、维护、升级等问题,自身出现故障的几率也不在少数,原本并没有谋财之意的正常用户突然面临“许霆式诱惑”的可能增大许多。

  法律的严谨性,体现在需要根据不同时期具体条件的改变做出细致的修正,并且根据不同的具体情节赋予审判者以一定自由裁量的空间。现行的《刑法》第264条并非完全没有灵活处理的余地。该法条上并没有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这个标准是可变的,并且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调整。“许霆案”中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标准还是1998年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所制定的,其中规定:“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在现在的经济和司法条件已经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应机械适用上个世纪的标准,而应当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做出适应现状的解释,这是对法律负责的表现。(杭程)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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