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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工会主席保护机制" 切实发挥工会职能

2008年01月10日 13:35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日趋复杂的劳动关系,把企业工会推到了风口浪尖。而上海各类企业的工会主席、工会委员大多受雇于企业,这种“双重身份”使他们在谈判桌上较难发挥作用。在实践中,有的工会干部在和企业“讨价还价”时担心“得罪企业,要丢饭碗”,“老总一不愿谈,工会就不敢谈”是一些企业工会的共同处境。为了替工会干部“撑腰”,新年伊始,上海市总工会出台并施行了《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宣布建立自上而下的“工会主席保护机制”,从而为工会干部消除顾虑,以切实发挥工会的维权职能。

  上海市总工会同时还宣布设立200万元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以保护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障其坚持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并要求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也须相应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

  按照《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工会干部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有: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以及其他福利的,或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的,或遭受打击报复不能恢复原工作、享受原待遇的,或未安排合适工作岗位的,上级工会要会同该企业党组织督促企业撤销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主席原岗位工作,并补足其所受经济损失;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其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并给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发生劳动争议,工会主席本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上级工会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支付全部仲裁、诉讼费用;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本人不愿意继续在该企业工作,导致失业的,上级工会要为该工会主席提供就业帮助,需要就业培训的,要为其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残、死亡的,上级工会要支持该工会主席或者其亲属、代理人依法追究伤害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对于被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残的工会主席,上级工会要视其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被故意伤害导致死亡的工会主席,要协助其直系亲属做好善后处理事宜,并给予一次性慰问金;非专职工会主席因参加工会会议、学习培训、从事工会工作被企业扣发或减少工资和其他经济收入的,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予以足额补发被扣发或减少的工资和其他经济收入。(记者 刘建)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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