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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信贷"提出13年 专家透露至今并未真正实施

2008年02月14日 09:39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国家环保总局先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提供了3万多条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这是今天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向媒体通报有关绿色信贷第一阶段取得进展时披露的一个数字。但是,当记者就“3万多条信息,被银行部门采纳的有多少”而向有关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求证时,这位负责人却面露难色,表示无法提供这一数字。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个数字不会太高。

  而早在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提出了绿色信贷的要求,专家证实,事实上,这项政策并未真正实施。

  绿色信贷离预期目标距离不小

  对于绿色信贷执行情况,潘岳的第一句评价是“取得了阶段性、局部性成果”。

  他认为,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标志着绿色信贷这一经济手段全面进入到我国污染减排的主战场。

  有关“阶段性、局部性成果”,潘岳透露的实质性内容是,江苏、浙江、河南、黑龙江、陕西、山西、青海、深圳、宁波、沈阳、西安等20多个省市的环保部门与所在地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出台了有关绿色信贷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

  而第一批被绿色信贷枪毙的污染企业是被国家环保总局流域限批的环境违规企业,其中有安徽省蚌埠九采罗化工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春江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在申请贷款方面受到了当地金融机构的限制。

  对于一些省的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环境执法,对国家环保总局处罚的企业采取了严格的停贷限贷措施,潘岳给予了积极肯定,比如山西省。潘岳认为,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是绿色信贷政策得以启动推行的重要因素。

  对于绿色信贷,潘岳给出的第二句评价是“与预期的目标相比还有不小的距离”。一位不便公开姓名的业内人士认为,潘岳的这一说法相当客气。他透露,虽然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开展了绿色信贷,但还有相当一部分金融机构还没有启动,甚至处于观望状态。银监会的数据显示,当前“两高”行业的生产增长依然较快,贷款呈总量上升、增幅下降之势,金融机构控制“两高”行业贷款的任务非常艰巨。

  绿色信贷推行不畅,潘岳认为有技术上的难题。比如,相当多的中小型污染企业采取民间融资或者自筹资金,基本上不向金融机构贷款;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发布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针对性不强、时效性不够;商业银行还不能提供使用环境信息的反馈情况;商业银行缺乏绿色信贷的专门人员、机构及制度,信贷工作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足;“绿色信贷”的标准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缺少推进绿色信贷的激励机制等。

  除了技术上的难题外,潘岳认为,还有体制上的问题。他说,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绿色信贷只是刚刚起步,还面临着认识、基础和信息等多重制约;另一方面更是因为,高污染高能耗行业由于得到一些地方的政策保护,还有利可图,有些甚至是短期的暴利行业,因而很难大幅度削减信贷规模。

  这位不便公开姓名的业内人士指出,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为片面追求GDP发展,对于短期内能够促进经济大幅增长的项目,即使污染严重,风险很大,也会不遗余力地支持,予以重点保护。而在现行管理体制下,我国银行业很难成为完全独立的企业,其信贷行为还受着行政权力的左右,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银行缺乏执行绿色信贷的积极性。

  绿色信贷不能停留在政策层面

  事实上,早在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制定政策,要求各级金融机构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项目不贷款”。据业内人士透露,十多年过去了,由于没有配套措施,这项很好的环境经济政策并没有得以真正实施。

  “按照这一时间推算,绿色信贷实际上13年前就已经起步。”中国政法大学著名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今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13年都推不动一项环境经济政策,除了技术上存在难题外,绿色信贷的法律地位始终没有明确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就是绿色信贷的实施者也表示,当前,绿色信贷的深入实施还存在许多困难,急需法律和制度的支持。王灿发认为,要有效建立起环境经济政策政策体系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首先应将环境经济政策上升到立法的高度,而不应是仅仅停留在各部门分散的行政手段上。

  “绿色信贷的难以推动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法律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不少空白,这不利于环境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王灿发举例说,比如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虽然早在1989年就已开始在一些地方实施,但是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这项政策至今仍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

  “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虽然种类较多,但真正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发挥作用的并不多见。公平地说,要改变环境经济政策‘有名无实’的状况,单靠环保部门唱‘独角戏’显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王灿发说,有些环境经济政策虽然有政策性规定,但是由于没有配套措施,没有与其他部门形成有效配合,肯定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

  去年9月9日,就在潘岳提出实施环境经济新政策时,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孙佑海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就提出,环境经济新政策需要法律固定。他认为,“法律一旦公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这就保证了中央的重大决策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而保障了中央决策的权威性和长期稳定性。”

  孙佑海最看好法律的强制作用。他说,现行环境立法大多专章设立法律责任,明确从事违法行为者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一旦立法中规定了什么行为是必须做的、什么行为是禁止做的、违法行为的后果是什么,这些规定就必须在执法中实现。因此,法律责任及其实施是法的强制作用的最直接体现。

  看来,绿色信贷立法是到了提上日程的时候了。王灿发这样认为。(记者 郄建荣)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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