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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GDP”:新政绩观的一个支点

2008年02月18日 11:12 来源:北京日报 发表评论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日臻完备,立法成就有目共睹。但是,法律的实施仍令人堪忧,呈现出冷热不均的尴尬现状。法律难以有效实施的根本原因在于缺少推行法治的动力。如何推动法治发展,为法治注入强大的动力?仅凭公众日益高涨的维权热情显然不够,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抓住行政主导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以全新的政绩观为突破口,把法治引入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从而激发起各级政府推动法治的热情,使法治的推行由被动转为主动。

  在中国这样一个主要依靠行政主导的发展中国家,推行法治与发展经济一样,需要来自政府方面的强大动力。包括法治指标在内的较为全面的政绩考核标准恰恰能够提供这样的动力。如果在我们现行的经济指标、社会指标、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等基础之上再增加一个法治指标,姑且称之为法治GDP,那么,各级政府和官员就不会唯经济指标马首是瞻,而必须顾及包括法治在内的其他指标,推行法治才能够成为各级官员的理性选择。

  但是,经济的发展与法治的发展是不同步的,有时甚至是相冲突的。大多数情况下,推行法治被视为是阻碍经济,束手束脚的力量。于是,很多地方出现了违法追求经济发展,以牺牲法治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现象。比如明知污染企业违法,但是,为了追求GDP,仍强行上马污染项目;比如明知是违法行为,为了造“富”一方,维护地方的经济利益,仍放任其自流,疏于监管。法治成了很多官员碍手碍脚的“劳什子”。必须看到,以牺牲法治换取的经济发展是短期的、局部的,甚至是后患无穷的。从长远的发展看,强调科学发展观不仅要继续保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发展,更要关注法治发展。因为法治是一个国家政治进步、制度文明的标志,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生产力”。

  还应当看到,反思传统政绩观的同时,出现了包括绿色GDP在内的各种新的指标体系。指标之多,令人眼花缭乱,也引发了人们对指标体系无限膨胀的担忧。但是,不管有多少种指标,没有法治指标的政绩考核标准是残缺不全的,也难以真正发挥政府绩效评价的作用。为此,我们呼吁,尽快建立起包括法治指标在内的完整的政绩考核体系,树立起新的“政绩观”,让法治GDP成为推动中国法治事业的强大动力。

  (作者马怀德 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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