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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关口易发腐败:"点" "卡" 节" "情" "谢"(5)

2008年02月19日 03:21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贿赂犯罪多发于事后感谢

  “谢”即酬谢、感谢。调查表明:事后感谢的贿赂犯罪多于事先行贿的贿赂犯罪。一些人讲究事后感谢,礼尚往来,“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而一些官员也容易在事后酬谢面前放松警惕,因而来者不拒。这种事后感谢不像先送钱再办事那样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容易成为贿赂犯罪的伪装,也容易成为官员贿赂犯罪的陷阱。“谢”已成为贿赂犯罪的包装。

  【案例】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在房地产开发、土地批复中,擅自为个体私营老板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及其他应上缴的费用,造成国家损失4162万元,而他本人却收受老板的感谢费500多万元。

  四川省达州市中心医院原院长李祖伦,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10余家供货商“感谢费”共计122万元,李祖伦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兰州大学第二医院院长孙正义,利用工作关系,把一项工程转让给某建筑公司,他认为我给你那么大的工程,给你带来那么大的利益,你回报我是应该的。他先是笑纳了该公司负责人送来的“感谢费”10万元,后是开口索要贿赂100万元,再后来行贿人装着500万现金的大纸箱放到其轿车后备箱,他也笑纳。孙正义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点评】李宏民:国人崇尚礼尚往来,正所谓“投之以李报之以桃”。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官员在事前贿赂面前尚能抵制,却往往在事后感谢面前丧失警惕。究其心理,有人认为事后感谢不是贿赂犯罪,有人尽管知道是违法犯罪,但却认为办事接受酬谢理所应当,因而来者不拒。一个“谢”字毁了多少官员啊。

  因此,做为人民公仆,必须明确:只有履行职责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接受酬谢的权力;还要增强法制观念,明确事后接受贿赂和事前接受贿赂都是如出一辙的犯罪,而且事后收和事前收都要同样受到法律的追究,事后收也丝毫减轻不了党纪国法的追究。由此可见,学会谢绝,是每个官员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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