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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检察"错案"首次被定义为"执法过错"

2008年02月19日 08:59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有权必有责、渎职必追究”,《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历经7个多月实践,成效显现。据悉,该条例于去年7月5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审查通过。2007年,各级检察机关共追究领导责任29人,其中给予纪律处分24人,组织处理5人,有50名下级院领导同志到上级院检讨责任。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第一次将执法责任追究涉及的“错案”概念调整为“执法过错”。这一概念的调整,体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关于“健全和规范执法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的明确要求。

  执法过错是指“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记者注意到该条例中涉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表述:“承办人员的意见经主管人员审核批准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和主管人员分别承担责任。”主管人员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员的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主管人员承担责任。

  “承办人员因执行主管人员的错误命令、决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主管人员承担责任。承办人员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承办人员隐瞒、遗漏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或者重要情况,导致主管人员作出错误命令、决定并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主管人员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还特别注意到如下表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经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意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人员分别承担责任。”

  “上级人民检察院不采纳或者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承担责任。”下级人民检察院因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错误决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承担责任。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下级人民检察院隐瞒、遗漏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或者重要情况,导致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错误命令、决定并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承担责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人民检察院及其执法办案部门经集体讨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集体讨论的主持人和导致错误决定产生的其他人员分别承担责任。

  案件承办人隐瞒、遗漏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或者重要情况,导致集体讨论结果错误并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以往执法责任追究上,概念比较含混,这个条例在强调“谁执法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原则的同时,严格细化执法责任的明确归属,较好地解决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中容易产生的“责任不清”、“责任分散”等问题,以确保对造成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有效追究。(记者杜萌)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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