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隐瞒贪官丈夫数百万赃款 女贪官罗静虹获刑(图)

2008年03月05日 04:14 来源:重庆晚报 发表评论



坐在被告席上的罗静虹等待宣判   记者 张质 摄

  鉴于其坦白认罪,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判决

  本报讯 市侨联原主席罗静虹犯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昨日在市五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罗静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追缴犯罪所得赃物“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和“欧米茄”牌手表两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物“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和“欧米茄”牌手表两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底至2005年,被告人罗静虹担任重庆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重庆市侨联)主席、党组书记期间,两次收受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5488元。1999年至2002年,被告人罗静虹的丈夫王政(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966万余元,部分受贿现金拿回家中。罗静虹明知王政拿回家的赃款却用于投资理财。得知王政被纪检监察部门“两规”审查,她转移了家中的28万元人民币、13389美元、7070港币、1610欧元以及两间商铺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其中一间商铺的租赁合同,掩饰、隐瞒赃款赃物以及收益共计403.5696万元人民币、38389美元、15610欧元、7070港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静虹在担任重庆市侨联主席、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5488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罗静虹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犯受贿罪减轻处罚。被告人罗静虹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鉴于其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本报记者)

编辑:张明】
请 您 评 论                                 查看评论                 进入社区
登录/注册    匿名评论

        
                    本评论观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新闻网立场。
图片报道 更多>>
姚之队接手上海男篮 姚明与刘炜“闹翻”
日本遗孤向温家宝唱出“心里话”
图:重庆酉阳两万人同跳土家摆手舞
巴西水电站发生事故 多个城市一片漆黑
图集:跨越半个世纪的“杀人武器”AK-47
美图:南岳衡山出现云海奇观
图:光棍节年轻人爱情超市寻缘分
图:中国海军南海舰队实弹演练
每日关注>>更多
【关于我们】-【 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图片库服务】-【资源合作】-【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有奖新闻线索:(010)68315046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备05004340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