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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下跪”也是表达权的释放

2008年03月05日 17:46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山西临汾尧都区魏村镇吴家庄中心小学附近一家非法化工厂肆意排放含苯废气和废水,致使该校学生和吴家庄村民出现不同程度的头痛、恶心等症状,严重影响了村民和学校的正常生活。当地村民在工厂门口抗议,集体下跪要求工厂停产。(3月4日《新快报》)

  在中国人的传统视角中,下跪是表达吁请和乞求的最高形式。但在现实语境下,集体下跪却很可能被视为“过激维权”、“极端行为”,进而很可能受到有关方面的粗暴干涉。不少人和有关方面对集体下跪之类“极端行为”的偏见与敌视,其实同样令人担忧。

  然而,笔者只是想说,普通百姓并非“刁民”,他们谁也没有一开始就要“把事情闹大”的故意,而他们之所以走到要“集体下跪”的地步,很大程度上都是污染企业的恶意排污、当地政府及有关方面的严重不作为给逼出来的。村民以集体下跪的方式向污染企业提出严正抗议,是依法行使表达权的正当行为,从程序到实体、从情理到法理都无可厚非。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谈到“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时明确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人民行使表达权的形式应该是多元的、不断丰富的,渠道应该是畅通的、不断拓宽的,最近《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提出,“解放思想,尤其需要先解放表达。创造一个宽容的环境,倾听各个阶层的真实诉求,鼓励人民群众表达意见,当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民主政治的要义。”以此观之,村民集体下跪,是他们自己解放了自己的表达权,在此基础上,有关方面更需要解放思想,认识到公民集体下跪并非什么“极端行为”,而不过是行使表达权的一种较特殊的形式,对此不值得大惊小怪,更不必高度敏感、如临大敌。

  因此,与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同样重要的,是必须依法充分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包括保障公民以“集体下跪”等形式高调表达诉求的权利,并以此作为一个现实的支点,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为民主政治开辟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潘多拉)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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