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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副主席:《劳动合同法》实施初见成效

2008年03月14日 15: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社北京三月十四日电(记者 索有为)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今天上午在此间接受媒体集体采访时说:“《劳动合同法》实施两个多月以来,原来存在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已经有了根本的改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百分之八十至九十,个别城市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劳动合同法》在规范劳动用工制度、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方面的成效已经显现。”

  他并表示:“《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比《劳动法》放宽了,不会造成用工制度的僵化。”

  张鸣起进一步解释说: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一九九五年实施的《劳动法》确立的。但是《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当中的用工制度的专门法律,在这一点上比原来有所发展,就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条件放宽了,十年就可以,签订两次也可以,在这些方面确实有一些发展,但是不会造成“铁饭碗”和一些企业担心的用工的灵活性受到影响,不会僵化用工机制。

  张鸣起说,其实,《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比《劳动法》放宽了,又增加了两条规定,不会造成用工制度的僵化。

  其一是企业在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况下可以进行裁员,这在《劳动法》中当时是没有的,是放宽的。其二,也确立了企业在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是可以裁员的。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劳动合同法》还是比较好地处理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一些用工长期合同给企业和职工带来的问题。

  张鸣起谈到,一些单位由于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读,采取了一些规避法律的行为。张鸣起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现在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比较突出的情况作出的,目的是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这样做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劳动者对企业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张鸣起表示,作为工会组织,全总要求各级工会积极配合政府的执法部门,并且采取一些措施制止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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