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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新公告:禁随身携带液态品 可办理交运

2008年03月14日 21: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2008年3月13日,南昌昌北机场。据悉民航总局为保障航空安全,规定从3月11日起,所有液态物品均不得随身携带上飞机。 中新社发 李国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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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三月十四日电(记者 周音)为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相关措施,并于十四日发布最新关于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内容如下: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一百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有婴儿随行的旅客,购票时可向航空公司申请,由航空公司在机上免费提供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二00七年三月十七日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中有关规定。

  民航总局强调,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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