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闻发言人,责任就是主动、准确发布政府和公共信息,对社会问题不得回避、对媒体咨询不得推诿、对重大事件不得失语、对热点问题不得搪塞。深圳市委日前明确提出,不能做到“四个不得”的政府新闻发言人将被问责。据悉,该市实施政府新闻发言人问责制的相关细则正在研究、拟订之中(见昨日《人民日报》)。
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是与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传媒的高度发展联系在一起的。政府现代文明行政理念的提升、公众民主意识的增强是这一制度推出的重要背景。常识告诉我们,新闻发言人制度归根到底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而不是保障官员的乌纱帽。深圳政府新闻发言人不说话将被问责,是让人振奋的消息,积极意义和导向性都是明显的。不过就当下来说,问责新闻发言人并非一问就灵,相反存在着一定的困境。
我们不难发现,当前虽在大力提倡信息公开与新闻发言人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有种种难度:对权力阶层及相关部门不至于伤筋动骨的信息,公开无妨,对有损其政绩、大局、安定团结的信息,紧捂盖子,信息封锁,记者被打、被蒙、被阻等独立采访权被变相剥夺的事例仍不鲜见。这实际上是不愿承担行政或法律责任的规避借口。
我国的新闻发言人制度虽然具有政策威力,但对本应构成一对法律关系的新闻发言人和公民却难以契合,一是虚化、模糊的法律保障缺失,二是对公民的权利保障弱于其义务强化,而对新闻发言人的义务强化弱于权利保障。最典型的是公民的知情权经常遭受侵犯,却难以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新闻发言人的信息公开义务经常被原非机密亦非个人隐私的无限“例外化”而消解。在这个层面上,笔者以为,问责新闻发言人似乎无助于解决这一困境。
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考量,判断一个政府新闻发言人是否合格的标准在于其能否恰如其分地减少和消除公众对于公共事务认知上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公民只有对政务知情,才能消除对政府管理事务的神秘感,才能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从而给政府责任行政施加一种外部压力。问责新闻发言人的本质在于信息公开是公民的天赋人权而不仅仅是政府的恩赐与善意。
笔者以为,要给信息公开以制度化通道,问责新闻发言人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把信息披露规定为官员的义务,而不是权力。要知道,披露信息实际上等于是一种权利的社会分享过程。权利的分享到什么程度、以什么方式分享,都需要制度来保障而不是看官员的脸色。(舒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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