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从个案推动制度完善
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使得制度重建已刻不容缓,“司法公正”因此成为最近五年最为鲜明的立法线索之一。
2005年2月,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鉴定结论“打架”等乱象纳入立法整治视线,在种种改革措施中,最具亮色的莫过于司法鉴定机构从“机关化”全面转向“社会化”,这是与部门利益的一次勇敢分离,换取的则是全社会对司法鉴定的信心重建。
《人民法院组织法》于2006年10月的修改,让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终于取得法律“通行证”,持续下放20多年的死刑核准权就此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而此次修法所承载的保护人权、程序正义、少杀慎杀等司法理念,更让人们看到了中国法治的历史性进步。
一年过后的2007年10月,《民事诉讼法》、《律师法》连袂修改,前者着力破解的是“申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症,后者则力图改善刑事辩护律师所遭遇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现实困境,其共同理想则是追求一个更加公正的司法环境。
更富意味的是,为司法公正而谋划的诸多立法,都显现出了个案推动制度变迁的轨迹。透过这些立法动因,不难领悟到一种务实、智性的立法战略,即,以司法实践中的重大难题和矛盾焦点为切入点,籍由立法手段分兵突进,并不断激活更多层面、更深层次的司法改革,最终合纵连横,完成改革大业。这种步步为营的改革路径,意味着未来的国家立法还将继续担起那荣耀而艰难的历史使命———将司法改革进行到底。
公权戒律:“控权”与“护权”并重
数年前,最为典型的黑色笑话是曾在郑州市出现的“馒头办”,一个小小馒头的产销,都必须经过“馒头办”层层审批。而为了争夺审批权背后的“创收”效益,数家“馒头办”审批人员还在郑州闹市动了粗。
而今,类似现象已在现实生活中大为收敛,这一切的变化要归功于2003年8月诞生的《行政许可法》。
正是《行政许可法》,承担起了防范公权不当干预民权的历史重任,其中最具分量的立法策略是,《行政许可法》高度集中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在法定条件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外,包括中央各部委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有行政许可设定权。这是行政权力的一次自我革命,它意味着“滥审批”、“乱审批”现象,从此在制度源头被彻底堵死。
从法制进程观察,《行政许可法》亦是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关键一环。此前,启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初试啼声,遏制“乱处罚”的《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出世,《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等等也不断加入约束行政权的立法阵营。而在《行政许可法》之后,《行政强制法(草案)》已在立法机关接受了两次审议,《行政收费法》亦在孕育之中……经历20多年的立法努力后,“控权”行政法的一条龙建设已近尾声,一个完善的“法治政府”制度平台不再遥不可及。
现代法治理念所引领的行政法,说到底是一门平衡公权和民权的艺术,即如何在授予行政机关必要权力的同时,约束权力的行使,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种“控权”与“护权”并重的立法精神,贯穿于《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也是最近五年行政法所秉持的基本立场。
2003年6月出台的《居民身份证法》,全面扩大了发证范围,进而开启了一个“人人有权持权”的公平时代。这表明,身份证制度不再仅仅被视为一种管制手段,而是开始转变为公民身份的确认、公民权益的载体,“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制度功能就此发端。而该法对警察查验证件等权力的严格限制,更是直指现实生活中“乱查”、“乱扣”身份证等侵权现象,清晰可见从“保障社会稳定”到“保护公民权益”的思维变迁。
2005年8月问世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为适应治安形势扩大了警察权限,但也设置了保护民权的基本底线。而在审议过程中新增加的“执法监督”一章,诸多滥用警察权的行为都被纳入制裁之列,并且须向受害公民承担赔偿责任。
这五年,由法律语言描绘的民生图景和权利宣言纷至沓来,如此贴近百姓的平凡人生和日常生活,它让中国百姓真切地感受到——法乃善良公正之术。
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一览
2003年3月至2007年年底,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新制定或修改的73件法律,按年份列举如下:
2003年:
《居民身份证法》、《港口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商业银行法修正案》。
2004年:
《宪法修正案》、《对外贸易法修订案》、《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案》、《电子签名法》、《公路法修正案》、《公司法修正案》、《证券法修正案》、《票据法修正案》、《拍卖法修正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案》、《渔业法修正案》、《种子法修正案》、《学位条例修正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案》。
2005年:
《刑法修正案(五)》、《可再生能源法》、《反分裂国家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公司法修订案》、《证券法修订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个税起征点上调至1600元)、《畜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2006年:
《审计法修正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护照法》、《刑法修正案(六)》、《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反洗钱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
2007年:
《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征收利息税的相关权力授予国务院)、《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动物防疫法修订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城乡规划法》、《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律师法修订案》、《节约能源法修订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案》、《禁毒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正案》、《文物保护法修正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个税起征点上调至2000元)。(阿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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