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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何庆魁该承担什么责任

2008年04月03日 07:03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川剧有一种绝活叫变脸,一个人的面孔在瞬间变成了另外一副面孔。小品作者何庆魁一面信誓旦旦地表白:“我之所以参加这件事,不为别的,就是要为家乡父老做点事。”一面却从万里大造林公司收取林地销售利润和形象代言费高达600余万元,其中,打到其银行卡上的现金有197万元。“前不久,已经派人对其进行依法追缴,但何庆魁为了保住自身既得利益拒不退出。”(《中国青年报》4月2日)

  我以为,何庆魁对于万里大造林公司的诈骗活动是否知情,是他是否要承担刑事、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刑事、民事责任的关键。我们没有看见公安机关对何庆魁是否知情万里大造林公司的诈骗活动下结论,我们还不能仅凭《合同书》来认定何庆魁是知情的。

  如果何庆魁、高秀敏明知万里大造林公司进行诈骗,而用为他们代言的形式进行欺骗宣传,这就是一种共同犯罪行为。那么,何庆魁的销售利润与代言费就是赃款,公安机关不仅仅是要追缴他的这些钱,而且还要将他刑事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二人并不知情,就不存在刑事责任的问题,甚至,他们的销售利润与代言费,公安机关还不宜通过刑事手段来追缴,因为这些毕竟还是民事纠纷。当地政府应当动员受骗者向法院起诉何庆魁和有关媒体,就像有的消费者起诉郭德纲进行虚假广告一样,要求何庆魁和媒体赔偿损失,要求何庆魁返还销售利润与代言费。毕竟,这样的一起诈骗罪,即使媒体与何庆魁并不知情,但都没有严格把关,存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何庆魁的销售利润也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可能有人会以北京公安机关追缴葛优在亿霖木业案的代言费的例子,来说明无论如何也应当追缴何庆魁的销售利润与代言费。但事实上,葛优自始至终都没有合谋诈骗的故意,甚至他同样是这一事件的受害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葛优的代言费属于“善意取得”,不宜追缴,对于葛优的责任,应当由民事诉讼来解决。

  至于何庆魁“在陈相贵、刘艳英等万里大造林公司高管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后,何庆魁以副董事长名义向公司员工和全国购林客户发表《公开信》,为犯罪嫌疑人鸣冤叫屈;其后,又在北京某律师博客上发表文章称‘造林造不出犯罪’,呼吁搞所谓的‘护法维权’”的行为,我们完全不必太在意,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人都有权为自己辩护,关键是我们要拿出事实与证据来反驳他。(杨涛)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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