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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

2008年04月11日 21: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社北京四月十一日电 西藏位于青藏高原,是中国的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一。自公元十三世纪以来,中国的元、明、清、民国等历代中央政府在西藏进行了有效的主权管辖。直到二十世纪上半叶,西藏仍然处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占人口不到百分之五的僧俗农奴主控制着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农奴和奴隶的人身自由和绝大多数生产资料。一八四O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帝国主义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种种特权,对西藏进行殖民控制和剥削,同时在西藏少数上层统治者中极力培植分裂势力,阴谋将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

  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实现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人民民主。一九四九年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一九五四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纳入国家根本大法。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使西藏摆脱了帝国主义势力的侵略及其政治、经济羁绊,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实现了藏族与全国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以及西藏内部的团结。

  一九五六年四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拉萨成立。面对人民日益高涨的民主改革的要求,西藏上层统治集团中的一些人为维护封建农奴制度“永远不变”,在帝国主义势力的支持下,于一九五九年三月十日发动全面武装叛乱,图谋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区筹委会领导西藏人民,迅速平息叛乱,并实行民主改革,推翻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一样享有了平等的政治权利。一九六一年,西藏各地开始实行西藏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普选。一九六五年九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关及其领导人,宣告了西藏自治区的正式成立。

  一九七八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一九八四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以后,中央政府根据西藏自治区的实际,先后召开了多次西藏工作座谈会,适时确定了新时期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发展规划,做出了中央政府关心西藏、全国各地支援西藏的重大决策,制定了一系列加快西藏发展的特殊优惠政策和措施,形成了国家直接投资西藏建设项目、中央政府实行财政补贴、全国进行对口支援的全方位支持西藏现代化建设的格局,有力地推动了西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极大地提高了西藏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证了西藏人民平等和自治权利的实现。  

  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西藏人民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全国和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通过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成为西藏自治区干部的主体,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此外,还有一批西藏的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有的还在中央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西藏地方自治机关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根据宪法规定,西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省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既享有普通省级行政区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又享有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西藏自治区实际情况的,自治区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西藏自治区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根据本地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西藏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有权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的经济社会建设事业;有权管理、保护和优先利用本地的自然资源;有权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安排使用本地的财政收入;有权自主发展民族教育和文化事业,自主管理本地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有权在财政、金融、税收上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国家根据西藏的特点和需要,尽一切努力帮助西藏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西藏普通群众是这些支持、帮助和政策的直接受益者。长期以来,国家在财政、金融、税收和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了特殊的支持和帮助。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经济制度、经济结构和经济总量均实现了重大飞跃。现代工业从无到有,建立起包括二十多个门类、富有西藏地方特色的现代工业体系。现代商业、旅游、邮电、饮食服务、文化娱乐、IT等在旧西藏闻所未闻的新兴产业迅猛发展。旧西藏没有一条公路,如今已形成以国道和省道为主干的公路运输网络。青藏铁路已于二OO六年七月建成通车,从此结束了西藏没有铁路的历史。西藏的生态基本上还处于原生状态。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口平均寿命从一九五一年的三十五点五岁提高到了现在的六十七岁。西藏人口由一九五一年的一百一十四点零九万人,增加到现在的二百八十四点一五万人。其中藏族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九十四以上。

  西藏自治区藏、汉语文并重,以藏语文为主。西藏自治区教育系统全面推行以藏语文授课为主的双语教学,编译出版了从小学至高中所有课程的藏文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法规,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下达的正式文件、发布的公告,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在司法诉讼活动中,对藏族诉讼参与人,都使用藏语文审理案件,法律文书都使用藏文。社会公共领域广泛使用藏、汉两种文字。西藏自治区的广播、电视台专门开设有藏语频道。全区有多种藏文报刊。每年出版的藏文图书都在一百种以上,发行数十万册。藏文编码已通过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使藏文成为中国第一个具有国际标准的少数民族文字。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文物保护法规,及时修缮和保护了大批文物。藏族和其他各少数民族都有按照自己的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和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他们在保持本民族服饰、饮食、住房的传统风格和方式的同时,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也吸收了一些体现现代文明、健康生活的新的习俗。

  目前,西藏自治区共有一千七百多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约四点六万人;清真寺四座,伊斯兰教信徒约三千余人;天主教堂一座,信徒七百余人。各种宗教活动正常进行,信教群众的宗教需求得到充分满足,信教自由得到充分尊重。活佛转世制度是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得到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的尊重。西藏的僧侣还对僧人学经制度进行了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僧人学习佛教经典的积极性,在佛教教义的传承和发展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工程浩大的宗教典籍的收集、整理和出版、研究工作不断取得进展。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等所藏经卷和佛教典籍得到很好的保护。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办有藏文会刊和一所西藏佛学院、一个藏文印经院。国家还在北京开办了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专门培养藏传佛教的高级人才。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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