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新律师法”凸显与刑诉法衔接问题

2008年04月17日 09:26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业内人士都知道,律师执业有“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2008年6月1日,修订后的律师法将实施,直击“三难”。

  然而,正在北京参加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的代表们并不乐观。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周鹄昌认为:“不是修改后的律师法一实施就万事大吉了,还可能会面临一些难以想象的冲突。”周鹄昌说的“冲突”,指的是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律师法中的一些规定“走”在了刑事诉讼法的前面。比如律师阅卷权,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阶段,律师只能看到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有关的证人名单。而修订后的律师法则规定,在审判阶段,必须让律师充分地进行阅卷。

  “这些问题现在还没有发生直接冲突,但修订后的律师法生效后,在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未作修改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各自按各自的解释来执行法律的问题。因此,如何衔接这两部法律变得刻不容缓。”周鹄昌说。

  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彭永臣对此很赞同,他说:“刑诉法与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衔接问题已迫在眉睫。”修订后的律师法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如会见当事人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会见过程不被监听。但是办案人员仍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进行一定的限制。

  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王翠凤对此也担心,修订后的律师法施行后,将面临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况。她呼吁,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修订后的律师法能顺利实施,应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

  同时,明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如何配合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废除一些不必要的手续。彭永臣认为:“这样的规定,可以为刑诉法将来的修改铺平道路。”

  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邹强伦认为,新的律师法实施后,如果与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产生冲突和分歧,各部门应该及时进行沟通,及时化解问题,没有必要再由公、检、法、司部门联合出台具体的指导意见或暂行规定。“规定太多太细,有时反而不利于执法活动的开展。”邹强伦说。

  上述司法人士的观点目的只有一个,用一位法律人士的话概括说:“法律已经明确了律师的诸多权利,如何得到贯彻实施是目前要解决的问题。”

  记者今天从司法部了解到,为应对修订后的律师法的实施,司法部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共同研究解决修订后的律师法贯彻实施中与有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为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条件。(记者 王斗斗 柴黎)

编辑:朱鹏英】
请 您 评 论                                 查看评论                 进入社区
登录/注册    匿名评论

        
                    本评论观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新闻网立场。
图片报道 更多>>
甘肃白银屈盛煤矿事故已造成20人遇难
甘肃白银屈盛煤矿事故已造成20人遇难
盘点世界现役十大明星航母舰载机
盘点世界现役十大明星航母舰载机
13米高巨型花篮“绽放”天安门广场
13米高巨型花篮“绽放”天安门广场
中国首艘航空母舰正式交接入列
中国首艘航空母舰正式交接入列
日本发生列车脱轨事故 致9人受伤
日本发生列车脱轨事故 致9人受伤
沙特民众首都街头驾车巡游庆祝建国日
沙特民众首都街头驾车巡游庆祝建国日
世界模特嘉年华 60佳丽夜游杜甫草堂
世界模特嘉年华 60佳丽夜游杜甫草堂
青海北部出现降雪
青海北部出现降雪
每日关注>>更多
关于我们】-About us 】- 联系我们】-广告服务】-供稿服务】-【法律声明】-【招聘信息】-【网站地图】-【留言反馈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