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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法院对参与“3•14”暴力事件部分被告人宣判

2008年04月29日 19:33 来源:人民网 发表评论


    4月29日上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公判大会,对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中的部分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据悉,此举在拉萨“3·14”事件发生以来尚属首次。 中新社发 青阳多旦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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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4月29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参与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部分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达赖集团和境内外分裂主义分子组织、策划、蓄意制造的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而且严重危害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参与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的被告人,他们的犯罪行为骇人听闻,惨不忍睹,灭绝人性,手段残忍,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巴桑等30名被告人分别构成放火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盗窃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巴桑、索朗次仁、次仁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晋美、格桑巴珠、格玛达瓦、多觉、米玛、阿旺曲央、巴珠15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亚杰、曲培扎西、多吉达杰、阿旺、格桑次仁、米玛、索朗次仁、洛桑桑旦、次旦、培桑扎西、拉巴次仁(大)、洛桑扎西、拉巴次仁、塔庆、土旦加措、扎西加措、格桑顿珠、旦增坚才、格桑尼玛、益西3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记者裴智勇、徐锦庚、张帆)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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