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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议科学配置权力 遏制行政执法职务犯罪

2008年05月06日 11:01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近年来,行政执法职务犯罪现象已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行政执法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不仅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成效,而且造成了官民之间的冲突和对立,危害了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特别是发生在城管、公安、交管、卫生、文化等领域中的腐败行为更是如此。在此,笔者对行政执法职务犯罪作一剖析,探讨其治理对策。

  行政执法职务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一是徇私型。徇私型行政执法职务犯罪的特点在于公权的“资本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以人情和私利为中心,使职权成为其编织利益共谋网的工具。他们往往在工作中搞默许、纵容,甚至充当违法者的“保护伞”,给行政执法设立“篱笆墙”。从近年的矿难事件中可以看到,几乎所有的事故背后都有徇私舞弊等腐败问题。

  二是交易型。交易型行政执法职务犯罪的特点在于公权的“商品化”,行政执法人员把职权作为可以谋私的“商品”工具,以职权优势换取个人私利。在行政执法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抵制不住金钱的诱惑,以公共权力为筹码,与私人或私人集团进行权钱交易,严重影响了公正执法;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则滥用市场交易规则,“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使执法活动出现“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质都是一种寻租型腐败行为。

  三是占有型。占有型行政执法职务犯罪的特点在于公权的“私有化”,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本应归公的财物由单位或个人所有,从而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占有的结果不仅造成行政执法的利益化倾向,而且诱使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进一步利用职权获取不正当利益,造成执法过度现象和不公现象,从而产生“执法产业化”。

  四是渎职型。渎职型行政执法职务犯罪的特点在于公权的“空洞化”,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通常表现为工作中马虎草率、粗心大意、随心所欲,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些执法人员不认真执法,习惯于做表面文章,执法检查在某些行政执法主体那里走了样,执法检查往往是为了赶浪头,逢年过节搞搞,平时根本不抓。这样充满形式主义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结果是事故的频发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受损。

  五是滥用型。滥用型行政执法职务犯罪的特点在于公权的“无序化”,执法人员把行政执法权视为可以随意支配的工具,没有考虑到公权的真正目的和价值取向。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行为不规范,吃、拿、卡、要或粗暴执法。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事件,各行政执法部门都争着管,甚至争权夺利,导致重复执法,而对没有现实利益的事件,各行政部门之间则互相推诿,互相指责,产生执法盲区。

  行政执法职务犯罪的内在根源

  一是权力根源。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一般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对具体事务进行自由裁量,这就为权力的“衍生现象”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也为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好处提供了机会。由于受传统行政执法体制的影响,我国现行行政执法权力过分集中于少数几个部门,部门权力又集中于少数几个领导者。这样一个传统权力体系一方面在部门内部弱化了权力的监督,另一方面在不同部门之间形成了权力的诸侯化,造成部门之间互相争夺利益或回避事故。在实际中,由于监督体系的运行不规范和监督权力的空虚化,行政执法权力并没有受到有力的监督和制约,这给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留下了谋私的可能性。

  二是制度根源。行政执法职务犯罪中存在着正式制度的供应不足和非正式制度的内在缺陷因素。从正式制度方面来看,旧的行政执法理念和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仍存在运行不畅、职责不清、条块交错、人员不足、经费缺乏等问题,一直阻碍着行政执法的法治化进程。并且,针对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的监督制度、人事制度、管理制度、财政制度、审批制度等重要制度仍不完善。从非正式制度方面来看,传统社会中的官本位观念、人治观念、特权观念等仍左右着某些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以致他们对正式制度采取实用主义态度,不依制度办事,而是靠强制和压服,以权势压人。一些行政部门和人员习惯于传统的行政执法方式和手段,乐于按照社会的“潜规则”来执法。

  三是利益根源。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作为社会的一部分,有其合理的利益需求,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以社会公共利益之名,暗地里非法谋取部门利益和私人利益,则违背了权力的公共性和社会利益分配的公正性。这是一种无视利益实现规律和原则的腐败行为。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行政执法体制可以说是一个“趋利”的体制,一个部门的执法权力越大,它所能获得的利益就会越大。这在相当程度上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挂钩,造成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执法目的严重背离。为获取更多更实在的不正当利益,有的地方政府还随意设立各种多余的执法机构。恰恰就是在利益追求目的和利益实现手段之间,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扭曲了利益分配规律,造成了职务犯罪行为。

  行政执法职务犯罪的治理对策

  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创新行政执法体制的核心在于科学配置行政执法权,实现权限明确、职责清晰、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具体来说,就是要从横向上适当集中行政执法权,从纵向上适当分解行政执法权。从横向上,有必要根据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进一步强化相对集中的行政执法机制,实行行政综合执法。行政执法权力的相对集中行使应当从当前的行政处罚扩展到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更广泛的执法领域。从纵向上,就是要把行政执法权进行权限的划分,并且适当下放,建议上级行政机关把执法权向基层下放,主要由基层行政机关行使执法权,上级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和监控。要建立起以党委领导为保证,以内部监督为基础,以人大监督为核心,以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为辅助的立体监督体系。

  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是建设服务政府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机关有必要根据不同的领域,不断改进传统的行政执法方式,把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救助等方式引入行政执法领域。有必要建立两种激励机制。其一是举报激励机制,鼓励人们检举揭发非法行政执法行为,同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不仅要奖励那些为案件侦破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者,而且要奖励那些对日常工作提出可行性建议的人们,尽量扩大受奖面,鼓励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其二是配合激励机制,鼓励人们主动配合和支持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对那些一直遵守法律、无违法记录的管理对象,根据年限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责任是对行政执法权力的限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权责的统一,以责任制约权力。在这里,有三层权力关系需要理顺: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权力关系,要健全行政执法考核体系,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标准和程序,努力消除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权大责小、权小责大、权责脱节等现象;二是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要依据政府职能要求,合理划分各个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并让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三是行政执法机关与管理对象的权力关系,既要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必要的行政执法权力,又要取消其特权,让其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同时保障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

  (李成言系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庄德水系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本文系作者今年4月在湖北武汉“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预防职务犯罪理论与实践”国际论坛上提交的论文摘要)( 作者: 李成言 庄德水)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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