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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总局负责人就严查涉农职务犯罪答记者问

2008年05月09日 10:19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5月8日,高检院部署今明两年在全国开展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就开展这项工作的意义、目标等,记者采访了高检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

  问:高检院为什么部署开展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

  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协调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作出的战略部署,是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最广大农民的民生和利益。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上强调,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中央先后出台了包括全面取消农业税、建立各种粮农补贴制度、实施农村扶贫开发计划、推进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等在内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在“三农”方面的投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全面推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推进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

  近年来,随着国家“三农”投入的大幅增加,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呈增多之势,影响了中央政策部署的落实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部署开展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查处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直接侵害农民利益的职务犯罪,是保障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和改善农村民生措施的落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的具体举措,是检察工作主动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重要措施。

  问:通过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要达到哪些目标?

  答:通过深入开展这项工作,加大查处涉农职务犯罪的力度,集中突破一批危害新农村建设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有力地惩治和震慑腐败分子;有效保障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新农村建设资金安全,保障新农村建设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建立和完善预防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村地区和涉农部门的反腐倡廉建设。

  问:新农村建设中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相对比较分散,有的比较隐蔽,检察机关如何收集案件线索?

  答:结合各地新农村建设实际拓宽案源渠道,搜集排查案件线索。依靠人民群众,面向社会加强举报宣传,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网站,广泛发动社会各界举报有关犯罪。联络当地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掌握当地新农村建设的总体情况,从中分析、摸排案件线索;加强与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土地、交通、民政、扶贫和纪检监察、公安、审计、信访等部门的联系沟通,理顺线索移送机制;对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掌握的涉农案件线索进行全面梳理、排查,特别是要高度重视从查办的案件入手,积极深挖其他犯罪,努力达到“办一案、查一窝、挖一串”的效果。对人民群众署名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要按照规定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取信于民,赢得相关部门和人民群众对办案工作的大力支持。

  问:涉农案件人员多、案情错综复杂,查处阻力大,对此,检察机关将如何应对?

  答:检察机关将注意从宏观上对各地区涉农资金项目进行分析研究,结合检察机关掌握的有关案件线索和已经突破的案件,有针对性地确定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领域,在精心筹划、周密准备的基础上,选准办案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根据犯罪的行业特点、作案规律以及行业犯罪的关联性,深入查办窝案串案。

  为保证重大案件的顺利查处,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作用有效整合侦查资源,统一调集办案力量,适时组织专案侦查或者统一行动,确保把案件查深查透。对于干扰阻力大的案件,上级检察院采取提办、参办、督办、指定异地管辖等方式,帮助下级检察院排除干扰阻力,保证案件顺利办理。

  问:开展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一些案件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为了保障这项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提出哪些要求?

  答:包括五个方面。一、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向同级党委和当地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汇报,积极争取领导和支持,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为这项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对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和阶段性成果,要主动向党委汇报,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审计、信访以及农业、林业、水利、民政、扶贫等主管农村、农业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争取支持和理解,形成惩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合力。

  二、注重质量,确保安全。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公正、规范、文明执法,切实保证案件质量,特别是对于涉案金额较小的案件,更要严把立案关,慎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深入细致地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努力使每一起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扎实、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要高度重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不发生办案安全事故,并注意做好未羁押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涉案人员的疏导工作,防止发生意外。要严格办案纪律,对于违法违规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讲究方法,维护稳定。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工作中,检察机关要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正确处理大案与小案的关系,在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的同时,对于群众联名举报、长期举报甚至引发群体上访的案件,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即使涉案金额不大,也应依法严肃查处。正确处理依法办案与维护稳定的关系,优先查办影响农村稳定的案件,通过办案有效化解矛盾,办案中既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又要努力维护发案单位的稳定,防止因工作方法简单粗糙造成负面影响。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对于改革中的失误和法律政策界限不清的案件,要慎重对待,注意听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不轻易作为犯罪处理;努力维护涉案单位的正常秩序,对关键岗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要适时通报发案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做好工作衔接,除非确有必要不轻易查封、扣押、冻结发案单位的财产或者账户。

  四、宽严相济,促进和谐。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区别对待。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或者与黑恶势力相勾结、民愤较大的案件,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改,或者犯罪后投案自首、检举立功的,要采取宽大政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有关行业、领域带有一定普遍性,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要惩治少数、教育挽救多数,努力减少矛盾和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掌握动态,强化指导。上级检察院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动态,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法律和政策指导,保障这项工作健康发展。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特别是涉及法律政策界限不清的案件,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下级检察院要及时请示报告,上级检察院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防止因办案产生负面后果甚至引发新的矛盾,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 (作者: 王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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