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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公里时速悲剧的背后 胶济铁路事故调查(图)(3)

2008年05月12日 13:51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事故引发法律思考

  相比其他一些重大事故,“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还是很让公众满意的:事故发生后不到10个小时,铁道部就宣布对济南铁路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免职审查,这种及时果断的问责,第一时间稳定了社会情绪,为救援工作创造了条件;其次,调查组及时成立并公布事故原因,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了很大的尊重;5月3日,5名济南铁路局领导干部被实行停职审查,随即,济南铁路局原副局长郭吉光涉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对事故伤亡者及其家属的告慰令人欣慰。与此同时,在事故发生当天,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渎职侵权检察厅3名检察官就介入到事故的调查。

  作为事故方的最高领导机关,在4月29日紧急召开的全国铁路电视电话会议上,铁道部决定,立即开展为期4个月的安全生产大反思大检查活动,要求全国铁路系统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领导、查管理、查设备,查作业,并且要把管理和领导作为反思检查整改的重点。

  “虽然事故处理得很有力也很及时,但这次事故依旧充分暴露出了铁路法律规定的滞后和依法运营的急迫。”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房慧闽教授告诉记者,近年来,我国铁路事业取得了飞速发展,而有关铁路的法律法规却十分滞后,作为铁路系统根本大法的《铁路法》更是为社会各界所诟病。

  房慧闽指出,现行《铁路法》的滞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铁路安全与保护中,几乎全都是保证铁路自身不被破坏,注重对铁路设施安全的保护,而对涉及旅客、火车管理人员、机车乘务人员以及运输企业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则没有加以规定,这导致《铁路法》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只有损害铁路设施的外部人员,运输企业、行政主管机关、开车人、乘车人被撇开在这个法律责任体系之外,这显然是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不符合铁路运行的现实;二是《铁路法》没有对铁路运输重大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和违纪行为以及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加以区分和规定,导致追究事故责任人法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时的含糊不清。

  “要解决这些问题,实现铁路的依法运营,就必须把行政主管机关、开车人、乘车人、外部人员全部纳入铁路法律责任主体的范围,必须在《铁路法》中对违法行为、违纪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进行明确划分。”这位法学教授强调。(正义网 记者 袁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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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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